莆田荔城區首例“保護傘”案件宣判
2019-11-13 16:17:58?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3日訊 日前,莆田荔城法院一審宣判荔城區黃石鎮人民政府原綜治辦專職副主任陳某華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該院為莆田荔城區宣判的首起“保護傘”案。 經莆田荔城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間,陳某華在擔任莆田市荔城區黃石鎮政府綜治辦專職副主任、瑤臺村包片領導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村民違章建房、征遷認定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24次非法收受他人錢物,合計人民幣39.275萬元。 2016年至2017年間,黃石鎮政府分別收到黃石鎮國土資源所等部門關于瑤臺村青山礦山存在偷開采、無證開采、盜取國有資產等行為整改的函后,該鎮黨委、政府領導對上述文件簽批,由陳某華及相關人員予以核實,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違法行為。但陳某華作為該片區包片領導,明知林某富等人實施非法采礦行為,仍在2016年至2017年間多次在林某富和李某盛的家中接受吃請,并收受39條香煙,經鑒定價值共計17750元。同時,陳某華在收到要求核實、制止非法采礦行為的批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也未將相關違法問題移送相關職能部門立案查處,反而私自向林某富通風報信,充當“保護傘”。直至2018年8月,林某富等人因涉嫌非法采礦罪等惡勢力犯罪被查獲。經鑒定,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間,瑤臺村青山片非法采礦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94.459244萬元。 荔城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9.275萬元,數額巨大;同時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共計人民幣194.459244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應予數罪并罰。據此,依照《刑法》規定,判決如下:陳某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總和刑期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并責令被告人陳某華退出受賄款人民幣39.27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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