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產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不同情形結果不一
2019-11-13 16:25:15?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
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房產問題一直都是大家關注的焦點。有的人認為,婚后取得的房產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然而,即便房產是婚后所得,房款如何支付、產權登記等都會對房產的歸屬產生影響。一起來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楊某(女)與黃某于2009年6月18日登記結婚,并于第二年生育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楊某與黃某自2015年8月21日開始分居。此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2018年8月13日,楊某訴至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與黃某離婚,并依法分割位于洛江區的兩套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與黃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5年8月21日開始分居至今已滿兩年,且黃某在法庭辯論階段明確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離婚,由此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楊某請求與黃某離婚,予以支持。 那么,訴爭的兩套房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 房產一>>> 婚后夫妻共同還貸 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 經審理查明,位于洛江區A小區的訴爭房產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黃某、楊某,黃某父母出資首付款81120元及裝修款55000元,由雙方共同還貸,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有。 該房產現由黃某及其父母居住,銀行按揭借款人為黃某,歸黃某所有為宜,尚欠的銀行按揭貸款由黃某負責償還。黃某父母出資首付款81120元及裝修款55000元,黃某無證據證明其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其一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規定,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綜合該房產的升值率、楊某共同還貸金額等,法院酌定由黃某支付楊某補償款25萬元。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為此,位于洛江區A小區的訴爭房產應為黃某、楊某的共有財產。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2日訊 房產二>>> 父母贈予兒女單方 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位于洛江區B小區的訴爭房產是黃某與楊某婚后由黃某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黃某名下,認定為黃某父母對黃某的贈與,該房產系黃某個人財產。因此,楊某請求分割該房產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楊某與黃某離婚,位于洛江區A小區的訴爭房產歸黃某所有,尚欠的銀行按揭貸款由黃某負責償還,黃某應支付給楊某補償款25萬元。 法官說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位于洛江區B小區的訴爭房產為黃某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黃某名下,因此可認定該房產是黃某父母對黃某的贈與,是黃某的個人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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