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強制報廢車輛后肇事 原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2020-04-11 11:05:00?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牛先生:半年前,我將一輛轎車出賣給外地的胡某,由于這輛車已經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所以未能辦理過戶手續。前不久,胡某在當地駕駛車輛時,由于剎車系統故障,加之判斷失誤,撞向停放在路邊的一輛車,還將車里的二人造成重傷。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認定,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鑒于該車屬于強制報廢車輛,既未繳納機動車強制險,也未辦理第三者商業險,而胡某既無資金,又無財產,沒有能力承擔肇事責任。于是,受害者便找到我,要求由我承擔肇事責任,對被胡某撞壞的車進行修理,并承擔兩名受害者的醫療費及其他經濟損失。 請問,我的車已經賣出,我與車輛的肇事并無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由我承擔賠償責任? 【解答】 葉月春(政和縣檢察院檢察官):牛先生,您好!可以肯定的是,您必須擔責。盡管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單從這個意義上說,既然您已經把車賣給了胡某,胡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后,則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胡某賠償。但這是指正常車輛的買賣,而您的這輛車已經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是不能按照這一規定進行處理的。 大家知道,我國對機動車的管理是相當嚴格的,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條中,對不予辦理轉移登記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其中第(四)項為:“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九條中的第(七)項則是:“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由此可以看出,您的這輛車達到了強制報廢標準,已經不能辦理轉移登記。《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您明知自己的車輛已經到達強制報廢標準,仍然進行買賣,決定了您必須承擔賠償的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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