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橙”包裝幾可亂真 容易給公眾造成混淆
2020-04-27 09:55:17?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一款知名產品“火了”之后,山寨產品往往會緊隨其后,以至于消費者眼花繚亂真假難辨。農夫山泉公司就因產品名稱、包裝、裝潢被近似使用,將晉江某果業貿易商行訴至晉江市人民法院維權。 農夫山泉公司成立于1996年,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天然水、飲料及包裝瓶的生產、銷售,水果蔬菜的收購、銷售等,系多個商標的專用權人,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認可度。 2014年9月,農夫山泉公司創設“17.5°”品牌,并于當年11月推出“17.5°”品牌臍橙。此后,農夫山泉公司就“17.5°”橙包裝箱的外觀設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就標有“17.5°”橙的美術作品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 2019年3月,農夫山泉公司將晉江某果業貿易商行(以下簡稱某商行)訴至法院。農夫山泉公司認為,某商行銷售的商品外包裝箱上突出使用了“17.6°橙”標識,且與農夫山泉公司“17.5°”橙商品外包裝的顏色、圖案、產品文字介紹等細節部分及整體布局相似;其內部分裝用的透明塑料袋上也突出使用了“17.6°橙”標識,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導致誤認誤購,某商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被控侵權橙的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了農夫山泉公司第18692461號商標,侵害了農夫山泉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某商行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包裝造成混淆和誤認 構成不正當競爭 經審理,法院認定,農夫山泉“17.5°”橙的名稱、包裝、裝潢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被控侵權橙的外包裝、裝潢與農夫山泉公司“17.5°”橙外包裝、裝潢的顏色、圖案、產品文字介紹等部分整體布局相似,兩者在細節上的差異部分不易為消費者注意,整體上未形成明顯區別,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某商行的產品來源于農夫山泉公司或與農夫山泉公司有特定聯系,造成混淆和誤認,某商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某商行停止侵權,賠償農夫山泉公司經濟損失250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農夫山泉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農夫山泉公司系飲料行業知名企業,農夫山泉“17.5°”橙自投放市場以來,已被廣大消費者所熟悉,農夫山泉公司“17.5°”橙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而“17.5°”橙并非柑橘類商品的通用名稱,將“17.5°”橙作為商品名稱系農夫山泉公司的創意,在此之前無證據顯示有這種組合名稱。特別是“17.5°”與“農夫山泉”商標聯合使用,足以使消費者將“17.5°”橙與其他臍橙相區別,該名稱已成為農夫山泉公司商譽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農夫山泉“17.5°”橙包裝、裝潢具有獨特性及顯著性,且未有證據顯示某商行在農夫山泉公司之前在市場上使用過“17.5°”橙的名稱及包裝、裝潢。因此,可認定農夫山泉“17.5°”橙的名稱、包裝、裝潢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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