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農民工被木塊擊傷 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20-05-29 15:10:57?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柳先生:我父親一直在城里打工,雖然已經62歲了,但仍在一家建筑公司從事木工工作。兩個月前,因為木工房的電鋸防護裝置脫落,父親的左眼被電鋸飛起的木塊擊傷。事后我們發現,因公司沒有給我父親辦理工傷保險,導致其無法從工傷保險機構獲取有關工傷待遇。我們要求公司擔責,但公司一再拒絕,理由是我父親盡管仍在公司打工,但已超過60周歲,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請問,像我父親這樣的超齡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解答】 鄭書強(南平市延平區檢察院檢察官):柳先生,您好!超齡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應當按工傷處理,因為超齡農民工照樣可以作為參加工傷保險的主體。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民工的工作年齡并未規定上限,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允許”的司法原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仍有資格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同樣必須為其辦理工傷保險,不能因為“超齡”而將其拒之門外。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對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據此,您父親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應當按工傷處理。 既然對您的父親受到傷害的事實應當進行工傷認定,那么就應當得到相應的賠償。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而這家建筑公司并沒有按照規定為您父親繳納工傷保險費和辦理工傷保險手續,違反了這一規定,那么就必須要進一步按照該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承擔相關責任:“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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