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出生不到3天被販賣 法院撤銷其父母監護權
2020-10-28 15:22:13?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近日,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對新羅區民政局申請撤銷江某友、鄭某莉監護人資格一案作出判決,依法撤銷二人監護權,并指定新羅區民政局為李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013年3月,被申請人江某友、鄭某莉在龍巖市新羅區某醫院將自己剛出生不足3日的女兒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直到2019年,該販賣兒童犯罪案發。2019年11月,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了江某友、鄭某莉的犯罪事實,判決江某友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決鄭某莉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該判決生效后,龍巖市新羅區民政局經調查了解被販賣兒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愿撫養李某,遂向新羅區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江某友、鄭某莉法定監護人資格。 經審理,法院認為,江某友、鄭某莉作為李某的親生父母,享有法定監護權,但二人為獲取營養費以外的不法利益將親生女嬰販賣他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已不適宜繼續作為李某的監護人,故依法撤銷其監護權。且李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表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現龍巖市新羅區民政局作為履行社會保障職責的國家機關,申請撤銷江某友、鄭某莉監護人資格,指定其為李某的監護人,符合法律規定,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遂作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親子親賣系犯罪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對于這種出現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子女的情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撤銷其監護權,另行指定監護人。對于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以以虐待、遺棄、故意傷害等罪名追究監護人的刑事責任。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對“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作出規定。本案中,法院指定新羅區民政局為李某(未成年人)的合法監護人,再由民政局從最有利于李某成長的角度,妥善安排她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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