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公公轉賬給兒媳 兒子離婚后公公索款
2020-11-16 10:04:16?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法院:轉賬不一定等于借款,轉款時應明確用途 親戚朋友間常常會有金錢往來,很多人因為麻煩、礙于面子等原因在轉賬時沒有明確用途。一旦雙方關系破裂,這筆款是贈與、借款,還是還款?該如何認定?日前,泉州市泉港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就給出了答案。 李某之子李某某與黃某于2016年登記結婚,于2018年生育一女,于今年4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在李某某和黃某婚姻關系期間,作為公公的李某分別于2017年9月和2017年12月通過銀行向兒媳婦黃某轉賬1.5萬元和1萬元。 李某某和黃某離婚后,李某拿著銀行轉賬記錄訴至泉港法院,稱上述轉賬款項系黃某因家庭欠缺資金向其借的款項,在借款后,黃某拒不償還。 庭審中,黃某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并提供了其與前夫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庭審筆錄中李某某的法庭陳述內容:“2017年9月,我父親李某通過農商銀行幫我向黃某償還1.5萬元……2018年1月,黃某分娩,我家人提前于2017年12月轉賬1萬元到黃某銀行卡上……只要是她們母女實際生活需要我家里人都會盡量滿足……”作為抗辯證據。 法院審理: 僅憑轉賬記錄無法證明借貸合意 法院審理認為,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必須同時具備借貸合意及付款事實。李某主張款項性質為借款法律關系,對此事實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黃某的抗辯有庭審筆錄等相關證據予以印證,故李某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繼續舉證責任。而李某提供的轉賬記錄僅能證明交付款項事實,并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之合意,故其主張與黃某存在借款關系,顯然依據不足,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今年8月,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合同成立包括兩要素 民間借貸的基本事實應包括借貸合意和款項實際交付兩大要素。轉賬記錄雖然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的事實,但不能排除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的可能。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一方僅憑轉賬記錄主張借貸關系,如對方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主張借貸關系一方則還需提交相關證據佐證借款合意,否則存在舉證不能的風險。 法官提醒: 轉款時應明確用途 當事人在款項交付過程中應注明用途,還款時應盡量明確還款金額及還款性質。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借款,最好簽訂書面合同或出具借條,載明借款主體、金額、利息等核心要素。如果礙于客觀情況不方便立書面證據,也要留心收集、固定電子證據,避免日后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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