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探望婚生子 拒不送回被罰款萬元
2021-01-07 16:59:14?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一女子在離婚后探望孩子時,私自將孩子帶走,并拒絕送回,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日前,廈門市集美區法院調解了這么一起案件。 2019年8月底,已離婚的劉某(女)以探望為由,從有撫養權的吳某住處帶走婚生子小吳后,拒絕將小吳送回。2019年9月,吳某依據生效文書到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劉某將小吳送回其住處。 立案后,執行法官立即聯系被執行人劉某,劉某以各種理由拒不將小吳送回。執行法官告知劉某,若想撫養婚生子小吳,應當依法變更撫養權,不能違反生效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而強行變更。 執行法官多次要求劉某帶小吳到法院,法官希望向小吳了解具體情況,但劉某仍然拒絕。因劉某拒不履行法律義務,隨后又失聯,集美法院依法將劉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劉某不僅仍拒絕送回小吳,還要求法官屏蔽她的失信信息。在多次勸誡無果后,法院依法對劉某罰款1萬元,并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0年4月,劉某攜婚生子至集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權。經法院調解,吳某同意變更婚生子撫養權。后劉某繳納了1萬元罰款。因考慮到婚生子撫養權已變更,且為了小吳后續健康成長,公安機關作出撤銷追究劉某刑事責任的決定。 法官說法: 本案的執行依據是生效的調解書,也就是倆人在調解中確定了具體的探望時間方式等等,劉某違反了生效調解書的約定,沒有正當行使探望權,拒絕將小吳送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因此,吳某在劉某強行帶走孩子的情況下,是可以依據生效文書中止劉某探望的。 那么,什么是探望權和探望權中止呢?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權對子女進行探望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非直接撫養的一方行使探望權的義務。探望權的性質是親權的內容。探望權是法定權利,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不存在確權問題。行使探望權,涉及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人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實施探望時,如果子女對約定或判決的探望時間不同意,探望權人不得強行探望。 探望權中止:是指探望權人具有探望權中止的法定事由時,由法院判決探望權人在一定時間內中止行使探望權的制度。探望權中止的事由是: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或未按期給付撫養費,并不是中止探望權的條件,不能作為中止探望權的法律依據。探望權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被中止的探望權予以恢復。探望權的恢復,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當探望權中止的原因消滅以后,法院應當判決探望權恢復。 法官提醒: 無撫養權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應依法行使權利,不可濫用探視權。享有撫養權一方,也應盡到照顧義務,關心子女的成長,也要依法配合有探視權的一方探望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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