詆毀英烈 該當何罪
2021-02-25 10:24:54?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刑法修正案(十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清澈的愛,只為中國!”近日,喀喇昆侖那場英勇戰斗現場畫面首次披露,5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英勇事跡持續刷屏。當無數人紛紛致敬英雄之時,微博賬號@辣筆小球的用戶卻發表惡意歪曲事實真相、詆毀貶損英雄事跡的言論,引起公眾強烈不滿。南京警方已對發布違法言論的仇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同時,微博管理員依據相關規定對該賬號予以禁言1年的處罰,并將該賬號使用人持有的大小兩個號一同關閉。此外,連日來,在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詆毀衛國戍邊英雄官兵言論的田某論等人也紛紛被刑事拘留。 近年來,一些肆意曲解、乃至詆毀英雄烈士事跡的情況時有發生。那么,詆毀英烈,貶損英雄,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實施哪些行為可能受到法律嚴懲?2月22日,記者采訪了福建磊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輝麗。 許輝麗律師指出,英雄烈士不容詆毀,這不僅是道德底線,更是法律紅線。發表侮辱英雄烈士不實言論的行為,構成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譽權、榮譽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還可能被處行政拘留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結合真實案例,許輝麗律師進行了詳細解答。 案例一 多個群內辱罵英烈 構成尋釁滋事罪獲刑7個月 記者通過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查到(2019)閩0721刑初127號南平市順昌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黃某某尋釁滋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3月30日17時,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雅礱江鎮發生森林火災,次日下午在滅火過程中27名森林消防指戰員和3名地方撲火隊員壯烈犧牲。2019年4月2日,應急管理部批準趙萬昆等27名同志為烈士、追記一等功;四川省人民政府評定楊達瓦、鄒平、捌斤同志為烈士。 同年4月2日至4月5日期間,黃某某為發泄不滿情緒、引起社會關注,多次使用昵稱為“郁悶的人”的QQ賬號在10余個QQ群內隨意辱罵四川涼山救火犧牲的消防員、四川籍明星等,影響網民人數共計1萬余人,同時使用昵稱為“晴天房間”的微信賬號在一微信群內隨意辱罵四川消防烈士,引起網民強烈憤慨。 此后,黃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黃某某主動向英雄烈士家屬及社會公眾道歉。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被告人黃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書面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律師說法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6條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刑法》尋釁滋事罪中的“公共場所”既包括現實中的場所,也包括“公共網絡空間”。 本案中,黃某某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在互聯網上對救火犧牲的消防員及他人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論,引起網民強烈憤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黃某某在互聯網上對救火犧牲的消防員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論,褻瀆了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譽權和榮譽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案例二 發表侮辱性言論 侵犯烈士名譽被判公開道歉 無獨有偶,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2019)鄂13民初324號判決書顯示:2019年4月2日下午,章某就四川涼山發生森林火災30名烈士在撲火中犧牲一事在共有94名群成員的微信群中發表“中國人多,死30個人當XX,死三個億都沒有事”的侮辱性言論,在經群成員提醒后,章某仍回復“你不知道言論自由嗎?”“怕個XX”等不當言論。章某的不當言論受到群內成員譴責、提醒并傳播。同年4月19日,章某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 該案由湖北省隨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趙萬昆等30名烈士的英雄事跡體現了舍生忘死、赴湯蹈火的大無畏犧牲精神,用實際行動踐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激勵人民群眾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過程中奮勇前行的強大力量。全社會都應當認識到對英雄烈士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有責任更有義務維護好英雄烈士的名譽和榮譽等民事權益。 該案中,被告章某在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侮辱在四川涼山州木里縣火災中犧牲的30名英雄烈士,因該微信群成員較多且易于傳播,被告章某的此種行為對四川涼山30名英雄烈士不畏艱險、不怕犧牲、無私奉獻的精神造成了負面影響,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范疇,構成了對四川涼山30名英雄烈士名譽的侵害。綜上,法院判決被告章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當地黨報、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還查到另一起類似案例——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9)湘07民初82號判決書顯示:2019年3月19日,時為江蘇省蘇州市消防支隊吳江區副班長、四級消防士的劉磊在營救一輕生女子時不幸被水流卷入,壯烈犧牲。次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準劉磊同志為烈士。 同年3月22日,唐某某因對我國中藥管理制度不滿,使用昵稱為“樊一樺”的微信在自己創建的微信群中,與網友討論劉磊同志的英雄事跡時,公然發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說的是實話”等侮辱性言論。此時該微信群共有成員57人。唐某某的不當言論被群內成員譴責并傳播,后被群成員轉發至另一個有216人成員的微信群,造成不良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磊烈士奮不顧身、舍己救人的英烈精神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的體現,全社會都應當認識到對英雄烈士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有責任維護英雄烈士的名譽和榮譽等民事權益。被告唐某某為發泄對我國中藥管理制度的不滿,利用微信群,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論,主觀上具有過錯;唐某某的不當言論客觀上對劉磊烈士不畏艱難、不懼犧牲、無私奉獻的精神造成了負面影響,且行為與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唐某某的行為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范疇,構成了對劉磊烈士名譽的侵害。最終,判決唐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在湖南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2條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 上述兩個案例中,章某、唐某某在微信群公開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論,構成了對烈士名譽的侵害,因此需要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許輝麗律師特別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加以下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另外,前文所述的網民@辣筆小球如果被起訴,同樣將可能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提醒 許輝麗律師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傳播惡意言論、謠言等都屬于非法行為,請廣大網民切勿沖動、逞一時之快而以身試法。 除此之外,實施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等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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