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號坐收“漁利”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
2021-02-25 10:27:37?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費用高,出租一天180元!”“門檻低,注冊滿1年并綁定手機號即可”“有保障,成功登號立付20%定金。”看到這些出租微信號的“宣傳廣告”,難免會有人心動。注冊微信號是免費的,為何有人會花如此高價去租用別人的微信號呢?很顯然,里頭有“詐”!近日,龍巖市新羅警方破獲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 長汀女子李某2020年以來無正當職業,一直賦閑在家。2020年底的一天,她聽人說將微信號“出租”給他人使用,就可以“創收”。手頭拮據的李某經不住誘惑,動起了歪心思。她不僅拿自己的微信用于不法勾當,還通過花言巧語騙取了幾名親友的號碼。 在此期間,李某將這幾個微信號以每日共計百余元的價格“出租”給不法分子,并從中非法獲利2000余元。但很快,詐騙分子的非法勾當及李某微信號的異常就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經偵查,警方進一步查明了李某的犯罪行為。 1月14日16時許,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蹤后,新羅警方在長汀縣將其抓獲。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新羅警方采取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深挖偵查中。 警方釋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為圖小利,將自己和親友的微信號出租出借給犯罪分子使用,相當于自己也參與到了電信詐騙當中。 在“賬號外租”期間,不法分子利用租來的賬號假扮成“刷單招聘”“投資顧問”以及“賣茶女”“支教老師”“工藝品美眉”等各種虛擬身份,對他人實施詐騙;同時,由于普通用戶的實名賬號擁有支付功能,不法分子會用這些賬號來拆分、“洗白”他們手上的贓款。 警方提醒,在生活中看到任何類似“租售微信”“出租收款碼”“借用身份證”等信息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被蠅頭小利所迷惑,以免陷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法條鏈接 《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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