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 關于孩子撫養的那些事兒
2021-03-11 16:10:10?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如今,有很多夫妻因為各種問題選擇離婚。夫妻離婚結束的是婚姻關系,對子女仍有撫養義務,那么,在起訴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是怎么判的?撫養費誰負責,一方能否因為孩子改姓拒不支付撫養費?近日,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法官通過該院辦理的真實案例,結合民法典規定為大家解讀。 案例① 夫妻雙方均要撫養子女 法院:應當尊重八周歲以上女兒的真實意愿 田女士與林先生系夫妻關系,婚后,雙方于2005年6月生育了長女,于2012年2月生育了次女。 2020年3月份,田女士來到泉港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表示雙方婚后感情不合,常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且林先生多次毆打田女士,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兩個婚生女由其負責撫養。林先生應訴后辯稱,其不同意離婚,若判決離婚,則其亦要求撫養兩個婚生女。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因雙方對撫養權的爭奪均不讓步,導致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案件開庭審理后,查明田女士已經是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林先生確實存在多次家暴的行為,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防止家庭暴力的繼續發生,保護田女士的人身安全,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對于兩個婚生女的撫養問題,因雙方均要求撫養,且兩個婚生女均已年滿八周歲,法官遂依法征詢兩個婚生女的被撫養意見,兩個婚生女均一致表示若法院判決離婚,她們愿意由田女士負責撫養。考慮兩個婚生女的撫養意見、兩個婚生女長期由田女士照顧的情況以及林先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從有利于兩個婚生女的健康成長角度出發,遂判決兩個婚生女均由田女士負責撫養,但林先生作為父親對兩個婚生女享有探視權,亦應履行關心關愛女兒的義務。 法官說“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因現代社會發展速度的加快,兒童的身體及智力的發育普遍更早更快,《民法典》將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可表達被撫養意愿的年齡從十周歲修改為八周歲,并刪除了前提條件即“父母對撫養權發生爭執的”,進一步擴大了可表達被撫養意愿的未成年人的范圍和條件,符合了人類成長發育的規律以及社會發展的大趨勢,更好地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② 以孩子改姓為由拒不支付撫養費 法院:應按期給付 張女士與朱先生于2013年2月20日登記結婚,于同年6月14日生育婚生子朱某偉(協議離婚前,婚生子改隨張女士姓氏叫“張某偉”)。2016年8月12日,雙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其中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生子張某偉由張女士撫養,朱先生于每月30日前以現金方式支付張女士600元撫養費至婚生子年滿18周歲止,婚生子18周歲后的相關費用由雙方日后自行協商等等。 2020年3月9日,張女士以朱先生從未支付任何子女撫養費及教育費用為由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審理中,朱先生表示,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前至派出所更改婚生子姓氏時,已就婚生子撫養教育費用均由張女士自行承擔一事達成口頭合意,現其無經濟能力,拒絕支付撫養費。 泉港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張女士與朱先生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就子女撫養費問題已有明確約定,該協議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結合雙方的庭審陳述,朱先生應承擔婚生子張某偉每月600元子女撫養費和相應教育費,張女士作為張某偉直接撫養人有權請求朱先生自協議簽訂之日按每月600元標準支付其子女撫養費至婚生子年滿18周歲止,故法院對張女士的請求予以支持。 延伸閱讀 1、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法官解答:《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釋總共規定了四種情形:一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是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是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在這些情形下當起訴變更子女撫養權時,法院一般應支持。 2、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法官解答:根據司法解釋,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一方不肯支付撫養費怎么辦? 法官解答: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若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法官說“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撫養費是維持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費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對離婚后父母子女的關系及撫養和教育義務均有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撫養費的給付是基于身為父母的法定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的規定,本案中,朱先生撫養婚生子是法定義務,即便婚生子改隨張女士姓,在法律上也不能成為朱先生不承擔孩子撫養責任的理由。為此,法院判決朱先生應按期給付張女士子女撫養費,依法保護了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 婚姻自由是現代社會男女雙方的一項重要權利,包括結婚自由,亦包括離婚自由,夫妻雙方的感情一旦破裂,無和好的可能,雙方均有權利主張離婚。而離婚時,雙方往往都爭著要撫養子女,但是,撫養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義務。 離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撫養轉變為一方主要撫養,勢必會影響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和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法院在考慮撫養權歸屬時,會充分考慮子女的生活、學習、感情、精神狀況等各個方面因素,從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切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作為父母,離婚夫妻應意識到撫養權應該從子女的角度出發,把維系良好的親子關系放在首位。無論最終是否獲得撫養權,雙方都應用心關愛子女,以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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