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內出軌隱匿財產 離婚時妻子權益如何保障?
2021-03-11 16:06:30?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9日訊 妻子患病期間,丈夫出軌并隱匿財產,夫妻感情破裂后,丈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么,法院會支持離婚訴求嗎?妻子作為無過錯方能否得到相關賠償?一起來看廈門市海滄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 小偉和小虹于2005年結婚,婚后住在小偉婚前購買的房產中,并育有一子一女,一家四口其樂融融。然而,小偉卻日益覺得家庭生活平淡。2016年年底開始,小偉與小莉存在婚外不正當關系,而此時,小虹患有疾病。之后,小偉向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認為,小偉主張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仍未能修復夫妻感情,且小虹也曾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故對小偉離婚之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定,小偉婚前購買的房產歸其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按揭款及增值,為夫妻共有財產。 然而,法院查明,小偉于2020年以自己和案外人小莉的名字又購買了一處房產,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從未申報該財產。考慮到小偉未如實申報財產且存在婚外情的情況,法院從照顧子女和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出發,判定房產按揭款及增值的70%歸小虹所有。 此外,小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的關系,給小虹造成精神上的傷害,判定支付給小虹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最終判決,準予小偉與小虹離婚;婚生子、婚生女均歸小虹撫養,小偉每月支付每個子女2500元撫養費給小虹,一直支付至婚生子女成年時止;小偉婚前購買房產歸小偉所有,并支付給小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產按揭款及其增值所得的補償款294萬余元;小偉支付給小虹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官說法: 離婚案件當事人未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經核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可認定當事人存在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當事人可少分或不分其隱藏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的,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就未處理部分再次向法院請求分割財產。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相互尊重,這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五)有其他重大過錯。”該案原告在妻子患病內出軌,妻子作為無錯過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法官可根據受害方遭受精神損害的程度、出軌方過錯大小、雙方結婚時間長短、婚后感情等因素對“一方是否有重大過錯”進行認定。 離婚女性作為婦女中的特殊群體,其法定權益的保障應得到充分重視。本案中,男方小偉婚內出軌且未如實申報財產,法院判其少分財產,僅分得30%;并向小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此舉是保護離婚婦女權益最大化之體現。 法官提醒: 廣大女性應當摒棄男尊女卑,女性需要依賴、依附男性生存、生活的錯誤觀念,在經濟和精神上做到相對獨立。對于家庭中的大額共同財產,女方應適度關注,尤其在夫妻感情出現問題、甚至危機時,更要關注財產走向。此外,應提升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當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時,應注重證據鏈條的收集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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