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身亡 妻子無權代理獨占賠償
2021-03-11 16:14:38?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丈夫不幸被撞身亡,妻子謊稱已得到丈夫所有近親屬的授權及認可,與丈夫所在公司簽訂《賠償協議書》領取各類補助金。事后,丈夫的其他家屬卻不認同,公司無奈下尋求法院的幫助,請求歸還死亡補助金。 2019年9月,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2020年2月,因該公司員工駕駛叉車在作業過程中意外碰撞到王某,造成王某死亡。 事故發生后,王某的配偶廖某輝謊稱已得到王某所有近親屬的授權及認可,與王某所在公司簽訂《賠償協議書》,領取各類補助金共計110萬元,及用于喪葬事宜的費用16662元。事后,廖某輝未按時交付授權書,王某的父母、廖某輝與王某的女兒廖某梅均明確向公司表示不予追認。 2020年10月,該公司訴至連城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該公司與廖某輝于2020年2月17日簽訂的《賠償協議書》無效,廖某輝立即歸還110萬余元補助金并支付利息。 連城法院審理后認為,廖某輝未得到案外人廖某梅以及王某父母的授權,且后者明確表示不予追認,因此廖某輝超越代理人簽訂的《賠償協議書》無效。同時,該《賠償協議書》無效系因廖某輝無代理權造成,其依據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廖某輝對此存有過錯,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據此,連城法院一審判令確認王某所在公司與廖某輝簽訂的《賠償協議書》無效,廖某輝應返還該公司110萬元,并支付從2020年2月17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廖某輝不服,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法官釋法說理,廖某輝最終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過錯,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上訴。 法官說“典”: 辦案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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