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征地補償款 “外嫁女”被拒門外?
2021-03-11 16:15:11?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近年來,隨著我國道路交通事業(yè)的迅猛發(fā)展及城鄉(xiāng)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因征地引發(fā)的“外嫁女”“上門女婿”等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數量增長迅速。那么,以“外嫁女”為例,那些戶口還沒有遷走但已經嫁出去的女子,是否還能分到村子里的征地補償款呢?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關于“外嫁女”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 女子唐某是福清市某村委會第5村民小組村民。在參與土地承包時,唐某與父母作為家庭戶共同承包了村里的土地。2015年,唐某與相識多年的男友江某領證結婚,外嫁至另一個鄉(xiāng)鎮(zhèn),但未享受該村土地補償款等集體資產、收益的分配,也未取得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2018年,因唐某所在的第5村民小組包括唐某家庭戶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土地補償款現撥付至村委會,村委會要求村小組自行確定分配方案后再行發(fā)放。唐某所在的第5村民小組商定征地補償款按小組人口平均分配,每個人口分配18000元,但以唐某已出嫁為由,將她排除出補償款分配范圍。唐某認為這個決定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在多方交涉無果后,將某村第5村民小組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唐某訴稱,雖然她已經出嫁,但在夫家未分配承包地、未享受土地收益、未取得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仍具有第5村民小組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被征收的土地中包含了自己家庭戶的承包地,她失去土地卻無法取得收益,明顯不合理;第5村民小組拒不分配給她征地補償款的行為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有平等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權利,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戶籍是基本的判斷標準。唐某因出生取得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婚后未將戶口遷出,其承包地份額仍然留在以其父親為戶主的家庭承包戶內,且唐某未取得夫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亦未享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因此認定唐某仍具有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法享有參與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的權利。該案中,以唐某已出嫁為由,拒絕其參與征地款分配,侵犯了唐某作為該組織成員同等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的合法財產權利。 依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第31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guī)定,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唐某從1992年4月27日起具有某村委員會第5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某村第5村民小組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唐某支付征地補償款16384.74元。 法官提醒: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在法治時代,這樣的老觀念和土政策顯然是對婦女權益的漠視和侵害。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一切應依法辦事。若被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負責人作出的決定損害了合法權益,“外嫁女”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采訪手記: 在采訪中,記者發(fā)現相對前幾年,當前“外嫁女”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糾紛是有所減少的,而且作為父母的女兒,“外嫁女”的權利意識也逐漸提升。幾起涉“外嫁女”的糾紛案件,引發(fā)法律界廣泛討論。這從側面反映了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男女平等思想的崛起。但從現有的實踐經驗看,重男輕女的陳規(guī)陋習、部分村規(guī)民約的簡單自治,仍在阻礙“外嫁女”的權益實現。“外嫁女”權益保護,在立法、司法、執(zhí)法、普法層面,都需要進一步完善。記者認為,只有當“外嫁女”糾紛不再作為一個話題討論、應行使的權利被普遍認同時,“外嫁女”的權益保護才算完整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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