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監外執行規定 社矯人員被收監執行
2021-03-31 15:34:33?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30日訊 53歲的謝某犯挪用公款罪獲刑,因身患疾病被長汀縣人民法院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2020年6月8日到長汀縣社區矯正局接受社區矯正。根據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謝某應當每三個月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病情復查,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交《疾病證明書》或《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病情復查診斷書》及相關化驗單、影像學資料、病歷等病情復查材料。 可入矯以來,謝某僅提供一次有效病情復查證明,而后均以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檢查費用為由,不提交病情復查證明。汀州司法所工作人員多次入戶,對其本人及社區矯正保證人談話均無果,甚至揚言“要不干脆把我收監吧……” 其間,縣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對謝某作出警告一次,經多次教育仍拒交病情復查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兩院兩部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及《福建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長汀縣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向長汀縣人民法院提出對謝某收監執行的建議。 2021年3月8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對謝某做出收監執行決定。 釋法時刻: 社區矯正是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制度。讓社區矯正對象在不脫離社會、家庭環境下矯正犯罪心理和不良行為的刑事執行方式,對矯正對象來說是一個很好的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而謝某不遵守社區矯正法律法規,不珍惜矯正機會,最終被收監執行。由此可見,社區矯正對象應當珍惜在“圍墻外”接受教育改造的“自由之身”,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教育管理,否則將重回“鐵窗之內”。 法律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就明確規定: (一)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執行地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如果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與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向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建議。 社區矯正機構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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