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保法》護航校園美好生活
2021-06-08 16:27:07?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學生欺凌、防范性侵和性騷擾、未成年人休息權利……學校在未成年人的成長和發展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增加的這些條款,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起到“護身符”作用。那么,學校日常教育教學中如何落實新未保法的相關規定?未成年學生遭遇欺凌、性侵等時該如何維權?記者就此采訪了福建磊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輝麗,由許輝麗律師結合法條及真實案例、相關數據等,為廣大讀者進行詳細解讀! 護身符① 首次定義學生欺凌 同時界定了欺凌范圍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19年出版、涉及144個國家調研情況的《數字背后:結束校園暴力和欺凌》研究報告顯示,全世界每3個學生中就有一個曾遭受過欺凌。而據維護兒童權益和婦女平等的組織“國際計劃”估計,每年有2.46億兒童和青少年在校園內外經歷暴力事件。2018年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校園暴力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顯示,2015年-2017年57.5%的校園暴力案件為故意傷害案件,高達88.74%的案件導致受害人存在傷亡情況。 律師解讀: 校園欺凌問題關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也牽系著每一個家庭的敏感神經,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事實上,近年來學生欺凌事件屢屢被媒體披露。此類事件的發生除了學生法治意識不足外,學校管理水平的參差不齊也是導致事件發生甚至不斷惡化的重要因素。 盡管相關部門就此發布了多項政策,但在立法中還沒有關于防治學生欺凌問題的專門法律。新《未保法》明確了學生欺凌定義,要求學校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并從制度、教育培訓、處置處理等方面規定學校責任,將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和制止校園欺凌的發生。 許輝麗律師指出,事前預防永遠比事后懲治更有效,學校應當把承擔的責任細化為可操作的制度,大力對學生、教職員工進行預防教育,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欺凌行為一旦發生,應第一時間進行處理等,將責任落細落實,減少并逐步杜絕校園欺凌案件的發生。 法條鏈接: 新《未保法》附則明確,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第39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律師支招: 遭遇欺凌,該怎么辦? 許輝麗律師提醒,未成年學生在校內外盡量結伴而行,避免單獨一人行走。遇到欺凌者,保持冷靜、鎮定,不要激怒對方,想辦法脫身,事后及時向學校、老師或家長報告。此外,若看到欺凌事件,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去幫助受欺凌者,或者及時報告給學校、老師等。 護身符② 不得組織集體補課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權 中國睡眠研究會發布的《2019中國青少年兒童睡眠指數白皮書》顯示,中國6到17周歲的青少年兒童中,睡眠不足8小時的占比達到62.9%;13到17周歲青少年兒童中,睡眠不足8小時的占比則高達到81.2%。《白皮書》分析,課業壓力成為影響孩子睡眠的第一因素(67.3%)。 律師解讀: 睡眠對人體健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于中小學生而言,由于正處于生長發育的重要時期,若睡眠不足,對其健康的傷害更大。 如《2019中國青少年兒童睡眠指數白皮書》數據顯示,課業壓力成為影響孩子睡眠的第一因素。新《未保法》強調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避免加重其學習負擔,這不僅是現實的需求,也是孩子們的心聲。 許輝麗律師指出,學校應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布置家庭作業,引導家長形成科學的教育觀,將休息娛樂的權利還給孩子。此外,校外培訓機構同樣應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當注意保障未成年學生的休息權利。 法條鏈接: 新《未保法》第33條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 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41條規定,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律師支招: 學校違規補課,如何維權? 許輝麗律師提醒,未成年學生如果碰到學校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補課,可以通過家長向學校所屬教育部門反映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護身符③ 將性教育寫入法律 防范性侵和性騷擾 湯某是廣州某小學教師。2019年2月至5月,湯某在擔任該校三年級某班語文、體育、品德課老師期間,利用語文背書、體育課指導動作等時機,多次對班里的女學生何某瑩、何某妍等共9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 2019年5月中旬,被害人父母得知此事后遂將該情況告知學校,校方隨即將被告人湯某調離該校。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湯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作為一名教師,在學校教室和操場對其所教九名未滿十二周歲的女學生多次實施猥褻行為,時間長達近三個月,且案發后拒不認罪,應當依法從重、從嚴懲處。依法判決被告人湯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禁止被告人湯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以內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訓的相關職業。 律師解讀: 該案是學校教師利用職業身份和教學之機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害女學生告知父母后,父母將此事告知學校,學校及時作出處理,湯某最終被繩之以法,從嚴懲處,斬斷了其伸向孩子的黑手,避免更多人受到傷害。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更多的情況是:未成年學生不懂被撫摸、故意觸碰身體特定部位等為猥褻行為,或是遭受性侵、性騷擾時,因為害怕而選擇沉默,使得性侵者愈加猖狂,受害者越來越多。 新《未保法》不僅提出學校、幼兒園要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還要求發現案件要強制報告等,并將性教育也首次寫入法律,將更好地預防和處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許輝麗律師認為,學校是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一道重要防線,應為未成年學生提供最有力、最有效的保護,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及時處置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性知識教育,讓她們了解什么是性侵、如何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等,樹立自我防范與保護意識。 法條鏈接: 新《未保法》第40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律師支招: 遭到性侵,該怎么辦? 許輝麗律師提醒,未成年學生要筑起思想防線,提高識別能力。一旦發現某異性對自己不懷好意,甚至動手或有越軌行為,一定要及時向老師和學校有關領導報告,以便及時加以制止。 遭到性侵要盡早取證,提取和固定他(她)對你進行不當接觸的直接證據。第一時間報警,讓警方獲得有力證據。學校、家長都要引導未成年人不要害怕,也不要覺得丟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護身符④ 禁止體罰、變相體罰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陳某在某小學任五年級數學老師。某日,陳某以唐某某未按時完成課堂作業為由,對唐某某以打耳光的形式進行體罰。此后,經鑒定,唐某某患有創傷后應激障礙,被打事件是唐某某患創傷應激障礙的直接因素。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健康權糾紛。教育應以培養學生的德、智、體為責,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本案中,唐某某未完成課堂作業,陳某作為老師,對其應當實施教育引導,而陳某采取過激行為,對唐某某實施打耳光體罰,造成唐某某身體傷害,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陳某系某小學安排從事日常的教學活動,在學校對唐某某未完成課堂作業進行體罰,對其造成傷害,是執行職務行為,因此,應由某小學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某小學賠償唐某某各項損失。 律師解讀: 教育懲戒不等同于體罰。如今,類似前述的“老師體罰學生”現象不時見諸報端,老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體罰、變相體罰等侵犯他們人格尊嚴的行為,對未成年的身心發育極為不利。新《未保法》明確規定了學校、幼兒園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有利于進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許輝麗律師指出,要把該項規定落實,學校需要完善校規校紀,明確教育懲戒措施,使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中可依據校規校紀進行教育懲戒,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條鏈接: 新《未保法》第27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律師支招: 遭遇體罰,如何維權? 對老師的體罰、變相體罰等行為,未成年學生可以告訴家長,讓家長向校領導或者向學校上級機關反映,要求責令老師糾正其錯誤做法,也可以要求對其給予行政處分。 若老師對學生的體罰導致學生身體或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家長作為監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老師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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