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照顧生病母親 委托同事請假被辭
2021-06-15 11:02:21?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一員工母親于周六突發疾病,其委托同事代向公司請假3天。到崗后,卻被公司告知已被辭退。公司這么做是否違法?一起來看下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糾紛案件的審理。 2016年8月,鐘某入職廈門市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6日,鐘某母親突發疾病住院,急需人員處理住院治療手續及后續護理照料工作,鐘某于6月7日動身返回老家照顧母親,同時用微信告知同事黃某這一情況,托其幫忙向公司請假。2020年6月10日,鐘某返回公司上班時,卻被告知已被辭退。 之后,鐘某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3000元。被裁決駁回所有仲裁請求事項后,鐘某訴至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鐘某訴稱,其母親突發疾病事發周六,不得不趕去醫院,特委托同事代為請假,且周三上班就將相關情況、病歷等告知公司,公司無故辭退,該行為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支付賠償金37018.08元。 某公司辯稱,鐘某未經審批,無故曠工3天,委托同事代為幫忙轉告請假事宜,并不符合公司規定的請假程序,視為自動離職。 審理與判決: 用人單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經審理,法院認為,鐘某母親于2020年6月6日生病住院,鐘某于6月7日緊急返回老家醫院照料母親,并于6月10日返回公司上班,合情合理。在事發緊急情況下,鐘某委托同事黃某先口頭代為請假,雖然并未符合公司規定程序,但是并不至于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該公司可徑直解除與鐘某之間的勞動合同。該公司違法解除與鐘某之間的勞動關系,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由此,同安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鐘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7018.08元。 但是,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廈門中院特邀調解員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廈門市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給鐘某解除勞動關系補償29000元。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合理、善意 那么,在緊急情況下需離開工作崗位,臨時委托同事口頭代為請假,公司能否以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辦案法官說,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負有充分合理履行合同的義務。勞動者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的義務;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合理、善意。 解除勞動合同系最嚴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應綜合考量后審慎使用。對于勞動者是否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應綜合考慮行業特點、工作崗位、行為環境、對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的影響程度、勞動者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來判斷。 具體到以上案例,鐘某因母親突發疾病住院需照料,情急之下,委托同事黃某口頭代為請假,雖未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但鐘某的離崗事出有因,是身為人子應盡孝道的偶然行為,有別于有意重復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且鐘某在安頓好母親后第一時間重返工作崗位并提交相關病歷證明,其委托同事口頭代為請假的行為亦未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秩序造成嚴重破壞或重大損失。綜上,鐘某的行為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徑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在處理相關問題時,亦應以適當換位思考,以寬容心、同理心對待。 提醒時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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