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頭族”被私家地鎖絆倒受傷 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2021-07-06 11:03:54?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近年來私設地樁的現象增多,“低頭族”摔倒引發糾紛也越來越多,嚴重影響過往行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安溪某公司私自在公共停車位上加裝地鎖,路人陳某路過時不小心被該地鎖絆倒受傷,事后陳某找到該公司和物業公司要求賠償,但均未達成協議,雙方因此產生糾紛。近期,安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案件,判決私設地鎖公司承擔50%責任,陳某自身承擔40%責任。 甲物業系安溪縣城廂鎮某公館的物業管理公司,乙公司系坐落于該公館的一家公司。2020年4月24日,路人陳某走路經過乙公司門前的公共道路時,被乙公司私設在門前的停車地鎖鏈條絆倒,致使陳某左、右上肢骨折,并花費醫療費33000余元。 出院后,陳某多次與甲物業和乙公司協商,均未果,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甲物業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未盡應有的物業管理和安全防范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乙公司作為鐵鏈設置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陳某訴稱。 “陳某步行時玩手機,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出行意識,存在重大過錯;甲物業現場管理失職,同樣存在重大過錯;乙公司未實施侵權行為,不存在過錯。”乙公司答辯。 “陳某步行時玩手機,存在重大過錯,應減輕甲被告的責任;乙公司私設鏈條又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甲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甲物業答辯。 法院判決: 經審理,安溪法院認為,乙公司在公共通道上設置地樁并在地樁之間使用鐵鏈,就應對該設施是否存在危險或安全隱患盡到注意義務。本案中,乙公司雖放置了隔離椎,但從隔離椎及紅白相間的隔離柱,并不能警告行人注意地樁或鐵鏈的危險性,且晚上的燈光也沒有直接照射到地樁上,能見度低,不符合正常行為人的心理預期,故乙公司應對陳某的損失承擔50%責任。 甲物業公司作為該區域的物業公司,對安全隱患有責任及時消除或通知設置者排除整改,但其未盡到必要的管理義務,故甲物業公司亦應對陳某的損失承擔10%責任。 此外,陳某作為成年人,其對自身安全亦負有注意義務,特別是其在在走路的過程中低頭看手機,亦是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陳某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40%責任。 案件判決后,原告陳某及被告甲物業公司、乙公司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無論是商家在店鋪前私設障礙或私自圈地停車,亦或是業主未經允許在非專門停車場私自設置停車器,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影響他人的正常通行,甚至增加了道路通行危險系數,危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別是容易危及老人和小孩的人身安全。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安裝地鎖的行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給公共安全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不要在公共區域安裝地鎖,已經安裝的應盡快拆除,物業公司應及時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居民的安全,否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同時提醒,手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很多便利,也給放不下手機的人帶來了危險,馬路“低頭族”已成為威脅城市交通安全的高危群體。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出行時不僅要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盡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謹慎義務,也要注重言傳身教,從小教育孩子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舉,不要做“低頭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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