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開走我租的車 出了事故誰來擔責?
2021-07-06 11:07:22?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法院:承租人對車輛具有管理、控制的義務,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隨著共享汽車對大眾日常出行帶來的便利,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駕駛共享汽車的行列當中,而借用他人駕駛資質注冊賬號的、礙于朋友面子臨時出借賬號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賬號的情形時有發生。近日,閩侯縣人民法院就發布了一起因將租來的共享汽車轉借他人后引發交通事故的賠償糾紛案件。 2019年5月8日,在閩侯務工的四川小伙小舒(化名)在某APP上租了一輛共享汽車。當晚,小舒和朋友一起吃燒烤,并叫上了16歲的小黃。其間,小舒提到自己是開著共享汽車來的,“車停在路邊,車門沒鎖?!敝?,小黃因有急事需要臨時離開,就開走了該車。 凌晨1時許,16歲的小黃在開車往福清方向行駛時,與一輛逆行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摩托車車主倪女士受傷。事故發生后,小黃不但沒有及時報警,反而加速逃離。當天凌晨4時許,小舒直接通過APP將租賃的車輛歸還。據悉,經閩侯交警大隊調查,小黃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發生事故后逃逸,負全部責任。 之后,小黃、小舒及倪女士因交通事故賠償發生糾紛,倪女士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經審理,閩侯法院認為,小黃無證駕駛又在事故后駕車逃逸,對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損失,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小舒在租賃車輛后,對車輛具有管理、控制的義務,其未妥善保管租賃的車輛導致車輛被無駕駛資質小黃使用并發生事故,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綜合案情、庭審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法院認定小黃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小舒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小黃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其本人有財產的,先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賠償。租賃平臺已盡到審查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各共享汽車平臺一般有規定用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汽車提供給任何非授權駕駛人駕駛,當共享汽車用戶將賬號或已解鎖車輛借于他人使用的,若發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過錯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特殊情況下還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者的共犯而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用戶應按約定使用租賃車輛,遇到緊急情況不得不出借車輛,也應對車輛是否有缺陷以及借用人有無駕駛資格、是否飲酒、有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是否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情形進行必要審查,以避免“好心”惹麻煩。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應及時報警、報險,并將事故情況告知運營平臺,萬不可隱瞞事故或棄車逃逸。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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