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基本藥物陷入這種困局?本報記者日前采訪了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業內專家,解讀國家基本藥物如何讓老百姓用得上。
改變“趨貴”心理
“基本”不等于藥效差
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衛生部醫院管理研究所吳永珮教授說,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報銷比例高,在價格上有優勢,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要通過科普的手段,讓老百姓增加醫學和基本藥物方面常識,愿意使用基本藥物。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顧昕認為,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所面臨的最嚴峻挑戰,在于使用環節。如果基本藥物的需求根本不存在,生產和流通也就無從談起。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許嘉齊解釋說,“基本”并不意味著低水平、低層次,國家基本藥物并不是指便宜藥、質量差的藥,而是真正價廉物美、能解決大部分老百姓常見病、多發病的藥物。基本藥物是通過多學科、多領域的大量基礎和臨床研究,根據循證醫學證據、藥物經濟學的評價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等安全性信息,從眾多藥品中優選出的同類藥物中安全有效且效益、風險和效果、成本綜合評價最好的藥物。基本藥物目錄中300多種藥,基本上能夠滿足85%的臨床需要。
“好藥就是貴藥,貴藥就是好藥——因為這種誤解,再加上用藥信息的不對稱,這些年來我們在藥物的選用上有了趨貴的心理。這不僅加重了患者和社會經濟負擔,也使一些藥物在真正需要使用時無法發揮應有的治療效果。”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李玲說,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難免會對患者的用藥習慣產生一定影響。在實施初期,對于群眾中長期形成不良用藥習慣一定要積極引導,做到合理用藥、經濟用藥。其實,對癥的藥就是好藥,價廉的藥同樣管用。
規范醫生用藥
斬斷醫藥之間利益鏈條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規定,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衛生部藥政司司長鄭宏表示,優先選用基本藥物,要通過基本藥物的推廣,規范各級醫療機構醫生的用藥行為。同時,加大政府投入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正常運行,避免出現“以藥養醫”現象。
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縣(市、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醫生開貴藥和便宜藥沒有差別,斬斷了醫藥之間的利益鏈條。顧昕說,公立醫療機構中“以藥養醫”的制度結構扭曲了醫生們的處方行為。原有的基本藥物制度在中國形同虛設,根本原因在于醫療機構普遍不愿意為患者推薦相對物美價廉的基本藥物,而是推薦價格相對較高的藥物。
李玲認為,基本藥物制度要靠醫生去落實,而規范醫生的行為要靠公立醫院的改革,解決醫院補償機制的問題,給醫生體面的工資待遇,使醫生行醫而不是賣藥。這依賴于各項醫改配套政策的協調推進。
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確保規范使用基本藥物。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一處處長劉文武介紹,目前,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已開始制定臨床處方集和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指導臨床醫生使用這些藥物,規范醫生醫療行為,防止不合理用藥情況的出現。
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合理使用是前提。衛生部合理用藥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周筱青認為,每種藥品都有適應癥。再好的藥不對癥,都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基本藥物主要是基層使用,基層醫生的診療水平不同,用藥習慣不同,各地之間差別很大。衛生部將開展對基層和社區醫生的合理用藥培訓。
調動藥企積極性
避免“藥價降了藥品沒了”
鄭宏說,基本藥物在科學遴選之后就要保證它的生產供應,以政府為主導,使基本藥物在市場中能夠得到充足供應。
李玲說,我國藥品生產企業太多太亂,以往的招標是價格招標,沒有約束機制。生產企業招標以后,感覺價太低,就不愿生產,出現“藥價降了藥品沒了”的現象。基本藥物制度規定,加強基本藥物購銷合同管理。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合同法》等規定,根據集中采購結果簽訂合同,履行藥品購銷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中應明確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
基本藥物要發揮“團購”的優勢,調動企業的生產積極性。中華醫學會呼吸病學分會主任委員劉又寧認為,要想讓企業滿足供應,一定要有量的保證。形成規模,生產成本才會降低。要引導患者去基層社區看病就醫,增加基本藥物用量,否則生產企業沒有一定的利潤空間,積極性不大。此外,完善國家藥品儲備制度,確保臨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確定、企業不常生產的基本藥物生產供應。國家要給企業以適當的補貼,補償企業的損失。
(責編: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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