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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雖然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低碳技術為特征,但低碳技術及其實施活動還不能被稱為低碳經濟形態。低碳經濟起碼要有與之相匹配的運行機制,因此此次哥本哈根會議的一個重要內容是關于如何構建低碳經濟發展的運行機制、政策體系、制度體系等方面的問題。從當前發達國家特別是歐盟的情況來看,低碳經濟的運行機制依然是基于《議定書》設計的三種機制。
《議定書》首先規定了《框架公約》附件一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這就使排放量和排放權成為了“稀缺商品”,可以進入“配額市場”進行交易。然后《議定書》又設立了三種借助“市場”運行的“遵約機制”:排放交易(ET)、聯合履行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
排放交易(ET)是附件一國家間的遵約機制,這些國家可以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的方式轉讓給另一未完成減排義務的附件一國家,并扣減轉讓方分配到的減排數量單位(AAU),以實現其減排承諾;聯合履行機制(JI)也是附件一國家間的遵約機制,附件一國家間通過項目合作,所實現的減排單位(ERU)可以轉讓給另一附件一國家,同時扣減轉讓方分配數量配額的相應額度。
清潔發展機制(CDM)發生在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之間,是指允許附件一國家的投資者從其在非附件一國家實施的并有利于非附件一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核證減排量(CER)。即,附件一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幫助非附件一國家減排,而減排量在經過國際機構核證后,可用于抵減發達國家承諾的約束性義務。
從這三種機制的設計可以看出,《議定書》把碳排放額度作為了一種商品,它可以在各國間交易轉讓。某個國家想要出售這一商品,就必須想辦法讓自己的減排額度能夠有所剩余,剩余的排放額度便成為了交易的對象,這就如同在實體經濟中,人們在滿足自身需求之外,將剩余的產品進行交換一樣。獲得剩余碳排放額度的最終手段是采取低碳技術,低碳技術的創新與進步則需要借助市場的激勵作用來實現。
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具有全球共識的選擇。2003年,英國政府發布了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首次明確提出“低碳經濟”(Low Car bon Economy)一詞,該白皮書指出,英國將在2050年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減排60%,從根本上把英國變成一個低碳經濟的國家。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表明低碳經濟的發展道路將成為美國未來的重要戰略選擇。日本、歐盟也都以不同方式制訂了發展低碳經濟的路線。在此背景之下,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從傳統的高碳經濟向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模式轉型逐漸被世界各國提上議事日程。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氣候變化與低碳經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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