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堅持“放活”的原則,解決政策和機制對三農的束縛問題
目前,我國現行的農村政策和市場運作機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逐步發展和完善起來的,沒有成熟的理論指導和現成的模式可以套用,仍然存在許多不足,從很大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
第一、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的分割,使農村城市消費群體結構的失衡,導致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困難。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的分割,造成城鄉居民比例懸殊,即城市人口30%,農村人口70%。占全國人口60%多的農民從事農業生產,卻只有30%多的城鎮居民購買消費農產品,城鎮消費比例偏小,消費群體結構的失衡。這就造成了農產品剩余,導致其價格偏低。城鎮戶籍制度帶來的對農民的歧視和限制,阻礙了城鄉人口的轉移,人為地拉大了城鄉差別,導致了城鎮居民與農村群體的收入差距。農村勞動力出現過剩,跨地區流動成為勞動力轉移的主要形式。但由于國內大市場疲軟,消費需求不振,經濟增長放慢,城鎮建設所需外來民工數目減少。同時城鎮下崗職工增多,擠占了民工就業崗位。城市對農民的歧視和限制打擊了農民進城務工積極性。許多城市制定了限制農民進城就業的政策,行業、工種、學歷限制,農民子女入托、上學、就業困難。加之農民外出手續繁多,面對外出勞工收費數額大,大量遣返無證人員,包工頭盤剝等,使農民不愿再失去“主人”地位而去城鎮做無業游民,失去了增加收入的機會。
第二、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制約了農民增收。現行的土地承包責任制沒有真正地穩定,農民在土地方面的權益沒有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一方面限制了農民在土地上取得收益,另一方面土地流轉市場難以發育。土地流轉沒有執行“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肆意侵奪農民土地使用權,到處建設開發區,蔬菜基地,市場一條街,強令農民以低價轉讓自己的土地,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征用土地實行先征歸國有,而后出售,農民沒有得到高額利益,土地補償額大頭歸國家,小頭由集體和農民分配。上海開發浦東,糧田2.3萬元/畝,菜地2.8萬元/畝。開發商購買后每畝再投入六、七萬元,完成“七通一平”,售出價達二、三十萬元。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實行的實際上是“均田制”,凡是戶口在本村的農民都可以平均得到一份土地。土地實際上行使了社會保障的功能,農民不愿失去土地,失去這最后的保障。即使走向城鎮也大多“離鄉不離土”,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
第三、農產品市場流通體制發育還不完善,糧食價格背離市場浮動。現行的糧食流通實行“保護價敞開收購余糧、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順價銷售”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的利益,使農產品以較高的價格出售,增加了農民收入。但農民的這種額外的收入是無形的,農民看不到自己的既得利益,保護農民的效果不明顯。
因此我們必須堅持改革政策、完善機制的原則,解決體制不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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