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選擇:建立教育公務員制度
由于《公務員法》并沒有把教師規定為國家公務員,因此直接將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的做法可能會面臨立法上的困難。如果上述設想一時難以實現,則可以考慮以《公務員法》為依據,通過立法直接建立獨立的教育公務員制度,這同樣是一種現實可行的做法。建立教育公務員制度可以在保持教師職業公務性的同時兼顧其專業性的特征,充分體現教育工作和教師職業的特點,并根據我國教師管理中實際存在的現狀和問題提出完整的解決方案。
教育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規范和調整政府與教師之間的關系,保證教師職業公務性質的實現。建立單獨的教育公務員制度,可以兼顧教育教學活動的公務性和專業性,有利于保持教師隊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素質、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
在現行制度框架下建立獨立的教育公務員制度已經具備一定的基礎。因為現行有關教師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在參照公務員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實際上已形成了一套包括教師人事、工資和福利待遇等在內的、具有公法特征的制度,這是一套系統的、帶有典型的人事制度特征的管理制度。因此把教師納入公務員制度不需對現行制度做大的調整。而且已有的一些規定與現行的公務員制度具有制度上的銜接性,是建立獨立的教育公務員制度的體制基礎。
建立獨立的教育公務員制度是重大的制度創新,不僅需要制定新法,而且需要對現行的《教育法》、《教師法》和《義務教育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因此涉及的工作量可能較大,也較艱巨。
第三種選擇:把教師納入到國家工作人員范疇
就現實情況而言,無論是將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或是建立獨立的教育公務員制度,都會面對無法回避的立法難題。為保證教師職業的公務性質,如果近期內還難以把教師直接納入公務員隊伍或建立獨立的教育公務員制度,教育政策和立法仍應積極推動確立教師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而不應將教師定位為普通勞動者或自由職業者。
把教師定位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已具備條件。不過,由于與國家工作人員相關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這一方案對于保障教師權益的作用可能有限。
(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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