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造“農民工經濟適用房”,需要跨省域調用復墾指標
我國現行國土資源保護及使用制度,基本政策是耕地轉建設用地必須占補平衡,而且占補平衡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要推進城鎮化,要讓“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在城鎮就業和落戶”,需要突破耕地轉建設用地不得跨省域占補平衡的限制,須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耕地轉建設用地的占補平衡,按科學發展觀統籌區域發展、統籌城鄉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
(一)實行跨省域調用復墾指標的大致構想
1、農民工外遷戶口附帶用地復墾指標。讓那些已經在外地城鎮實現就業的農民,在就業地城鎮政府允諾有條件地為其建造“農民工經濟適用房”的前提下,退出其原在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并在當地政府組織下將宅基地復墾為可種植糧食作物的耕地,然后將戶籍連同復墾指標遷往就業地城鎮??紤]到北方旱地與南方水田的產出率存在差異,而且主要勞動力遷移戶籍到城鎮后,往往將續遷其配偶、子女甚至于父母的戶籍,被遷入戶籍的城鎮政府以后將為其全家人提供多項社會保障性補貼,因而宜規定附帶復墾指標外遷者每外遷戶籍1人(或1戶)必須復墾宅基地300平方米以上,隨戶口遷往外地城鎮的復墾指標宜規定每人(或每戶)不少于200平方米。
2、就業容量較大的城鎮有條件地為外來農民工提供“農民工經濟適用房”。對于已在城鎮連續就業2年以上、學歷達到初中畢業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的外來農民工,城鎮政府允許其在附帶200平方米以上的復墾指標的前提下遷入戶籍,并提供在耕地轉國有行政劃撥用地上建造的“農民工經濟適用房”,允許其按建房最低成本價購買一套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而且購房后允許其在住房面積不低于人均18平方米的前提下將配偶、子女甚至父母的戶籍遷入其住房所在地。
3、復墾及復墾指標的跨省域使用,由農民工戶籍遷出地與接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并對接。
基本辦法是:復墾地與復墾指標使用地在縣(市)區國土局層面一一對接。農民工輸出地國土部門負責接納宅基地復墾的申請、能否復墾(復墾后能否栽種糧食作物與旱澇保收)的論證、組織實施復墾、復墾實績驗收、復墾指標登記上報及外撥;復墾指標使用地國土部門負責外來復墾指標的接收、外來復墾指標的安排、“農民工經濟適用房”用地指標的核撥及建房地塊征用,并對外來復墾指標按4.5萬元/畝的價格給調出地支付造地費。在縣(市)區國土局一一對接中,經過兩地省級國土廳和國土部的中轉,并受國土部的監管??紤]到零星的幾戶難以組織建造“農民工經濟適用房”,具體實施中可以通過層層宣傳發動,幾十或幾百人(或戶)的聯合行動,以及通過復墾地國土部門對復墾面積的集少成多、復墾指標使用地國土部門對外來復墾指標的化整為零,來實現農民工以退出原在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而換取“農民工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資格。
更創新的辦法是:復墾與復墾指標調用以縣(市)區國土局一一對接為基礎,國土部門借鑒銀行業跨行、跨地域匯兌資金的辦法,開發一個由國土部為復墾指標總調控中心、省級國土廳為一級分中心、地(市)級國土局為二級分中心、縣(市)區級國土局為基層收調單位的全國聯網的復墾指標登記接收、跨地域遷移、調用以及查詢的集成調控系統,以專業化的隊伍、現代信息化技術和高度的誠信、嚴格的監管,為各地復墾及復墾指標的調用創設便捷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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