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昔日同窗,聯手倒賣公民個人信息,一個憑借銀行職員的身份輕松獲取,一個以私家偵探的名義上網叫賣。前不久,本市首例出售、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一審宣判,兩名被告人均獲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生于1987年的張楠和生于1986年的李冰(均為化名)是中學同學。張楠成績好,大學畢業后到本市一家農業銀行工作。李冰不用功,中學畢業后無所事事。2011年年底,在一次同學聚會上,李冰得知張楠在銀行工作,開始動起歪腦筋。他說自己是私家偵探,需要公民個人信息,讓張楠幫他在銀行查詢,二人一起賺錢。張楠爽快地答應了。事后在法庭上,張楠說,他不認為查詢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是犯罪行為,也不知道有相關法律規定。
搞定信息來源,李冰開始尋找“下家”。他在網上搜索并加入了許多“私家偵探”QQ群,從中尋找買家。只要遇到對公民個人信息感興趣的網友,他都會進一步與其私聊,稱自己是私家偵探,可以查到公民在銀行的存折和存單信息。幾經交流,他找到數位買家,并把對方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轉告張楠。張楠憑借自己銀行職員的身份輕松查到李冰所要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電話等,并將這些信息提供給李冰。
法庭經審理認定,2012年1月至9月間,張楠利用其在銀行工作之便,從銀行系統內部調取客戶個人信息187條及客戶賬單流水16條,出售給李冰,獲贓款8750余元,用于還貸。李冰又將從張楠那里買來的公民個人信息賣給網友,共獲贓款22600余元。
二人落網后,認罪態度很好,并且在家人幫助下,積極繳納了罰款,每人5000元。
檢察官說法
特殊行業加強管理防“內鬼”
本案辦案檢察官介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新罪名。本案是自此新法實施以來,本市公訴并判決的首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案。該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案中,張楠為獲取私利觸犯法律竟不自知,可見其法律意識非常淡薄。檢察官在此建議相關單位,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同時嚴格內部管理規定,杜絕此類犯罪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