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定州市一沙場的股東王月輝無意中在沙場,發現一把戰國時期的青銅劍,并最終將其獻給了博物館。沙場其他股東以寶劍是在沙場里發現的,應由沙場集體處理為由,集體決定免去了王月輝價值20余萬元的股份。(1月16日《河北青年報》)
上交青銅劍后,王月輝拿著榮譽證書卻陷入尷尬境地
從事件的過程來看,王月輝有處理不當的情況。青銅劍是在沙場發現的,而沙場是眾人集體承包的,王月輝只是股東之一,如何處理這一文物,應由眾股東集體決定,不能王月輝自己說了算。縱然是其他股東聽說文物販子出100萬元,收購這把青銅劍,不愿將青銅劍獻給國家,王月輝也應該向文物或公安部門報告,尋求既合法又合理的幫助。現在王月輝將文物獻給了國家,博物館給王月輝頒發了榮譽證書,榮譽完全成了王月輝一個人的,其他股東自然意見很大。特別是王月輝自己決定放棄文物部門依法給予的物質獎勵,也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
但是,王月輝將文物獻給國家的舉動,無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如果王月輝不將青銅劍獻給國家,而是將其賣給文物販子,那就觸犯了法律,是要受到懲處的。看來沙場的其他股東不懂《文物法》,有必要學習一下。
其他股東不懂法更表現在對王月輝個人財產的侵犯上。其他股東集體決定免去王月輝全部股份,違反了法律規定。王月輝作為股東之一,其個人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不要說他將文物獻給國家沒有錯,即使他有不正當行為,其股份也不能隨便就被免去。股東們應該知錯就改,立即恢復的股份。否則,王月輝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在沙場的股份。(張鐵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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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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