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媒體透露,廣東省深圳市安遠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陳族遠向胡星行賄3200萬元(人民幣2200萬元及港幣1000萬元),創造了當今中國的行賄金額之最。據了解,2007年8月上旬胡星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后,法院將對涉嫌行賄的12家單位及個人責任人進行審理。但在這些即將受到法律懲處的責任人當中,是否包含"行賄狀元"陳族遠,目前尚未清晰。(法制日報周末1月27日)
"行賄狀元"案久拖不決行賄非罪化、量刑畸輕化傾向嚴重,廣大人民群眾很不滿意,其實行賄與受賄,本來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互為依存,且都是犯罪。國內外司法專家看得很清楚,行賄如果成風,對社會的影響巨大,必須嚴懲。
大家還清晰的記得,前不久的朗訊行賄門事件,電信設備巨頭阿爾卡特朗訊就是因為花費了數百萬美元用于涉及中國官員的314次旅行,其中包括純粹的觀光娛樂旅行。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達成調解協議,要求該公司支付了250萬美元罰金。美國制定法律嚴懲海外行賄者是基于美國人普遍認為,雖然這些企業行賄的對象是外國團體和官員,但是,這種行為既違背了美國公眾的道德期望以及價值觀、又腐蝕了公眾對自由市場體系的信心,其消極影響還會傳導到美國國內,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
對照我國現行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行賄罪"的處罰規定明確指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貪官胡星案中行賄3200萬者當然是"情節特別嚴重"應當給予嚴懲了,如果讓這樣的行賄者消失在法律的視線外,沒有受到法律的懲處,將會失去法律的尊嚴和公正。
大家還記得前年香港城市大學一名從內地來港的數學系女研究生,公然將1萬元放進系內副教授的信箱內,繼而用電郵向副教授索取試題及答案,被捕后該女生在香港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行賄罪,最后被判入獄6個月,其1萬元賄款同時被充公。這起香港學界因買試題的行賄案件,驚動了香港"廉政公署",也許在我們看來,這未免有些小題大作了。但按照香港法律,"賄賂"與"貪污"罪行相同,都是指"未經許可而索取或收受利益",賄賂行為的認定不受數額的限制,行賄受賄"同罪同罰";賄賂罪的主體也并不限于公職人員,同時包括私營機構的雇員;盡管有關人員并無實際權力對行賄者履行承諾或根本沒有履行承諾,行賄或受賄雙方均可能被視作違法,所以,這名來自內地的女研究生因行賄教授而入獄半年,也稱得上是"罪有應得"了。
凡是種種,世界各地對行賄這種低成本高收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的力度在不斷加大,隨著時代的發展,行賄方式也在發生變化,以前大部分用的是公款,現在除了錢財還有送"肥差"甚至美色的,行賄受賄應該說是人們深惡痛絕的毒瘤。如果行賄罪被輕縱,會給社會造成"行賄無罪"的錯覺,同時,由于行賄的成本與收益不成比例,必將助長社會的行賄歪風,抵消政府對腐敗的懲治力度與效果,所以對行賄必須要嚴懲。(楊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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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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