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9名檢察院工作人員因陽光權集體打官司曾轟動一時。時隔4年多,這些檢察院工作人員陸續拿到了開發商支付的賠償款。然而,與檢察官們同居一樓的朱先生等非檢察院工作人員卻至今沒有拿到開發商的一分錢賠償。(見3月17日《南京晨報》)
為獲得陽光權而與開發商對薄公堂的案例屢見不鮮,結果都是以住戶的勝訴而告終。如今,城市里的高樓大廈鱗次櫛比,隨著老百姓生活質量的提高,在居住條件改善后,對陽光的渴求愈加強烈,可是偏偏就有一些樓盤,擋住了居民的正常采光,常年累月看不見太陽,由于無法可依,只得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現在不一樣了,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許多受害者敢于較真,誰剝奪了采光權,誰就要付出代價,起碼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在過去是不可想象的。
就陽光權來說,本是平等的,沒有可有可無、誰高誰低之分,可發生在南京的一幕,讓我們大開了眼界,僅僅因為職業不同、身份差異,檢察官們得到了應有的補償,至于與檢察官們同居一樓的朱先生,則遭遇冰火兩重天,被另眼相看,遲遲得不到同等的補償。“就因我不是檢察院的,就低人一等?”朱先生的憤憤不平,道出了開發商陰陽臉的本質。
開發商置朱先生的合法權益于不顧,暴露出當今社會某些丑惡現象,檢察官毫無疑問居于強勢地位,開發商自然不敢與之叫板,而朱先生的弱勢地位,決定了其必然受到冷落與歧視。且聽開發商赤裸裸的答復吧:“檢察官是檢察官,你是你,不一樣。不服,你就去告。告贏了,我們照賠錢。”這哪是為了解決問題,分明是欺軟怕硬,恃強凌弱,實在可憎、可悲。
陽光普照人間,灑向每個角落,公平合理,而開發商卻硬要人為分為三六九等,公然挑戰公平正義,其結果不僅失去人心,而且在輿論面前抬不頭來,必然形象掃地,得不償失,值得徹底反省。(李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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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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