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6月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到4月底,全國城鎮新增就業365萬人,農民外出打工人數也有較大恢復,扭轉了去年第四季度以來的下滑趨勢。新聞中并沒有指出“較大恢復”的具體數字,聯想到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人保部部長尹蔚民說,春節后,約有80%農民工重新返城,其中4500萬人左右找到工作,還有1100萬人沒有找到工作。而這1100萬人能夠占365萬崗位多少比例,恐怕仍不能做樂觀猜測。
實際上,大多數歐美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都經歷過解決“農民工”就業的過程。作為工業革命先驅的英國,最早遇到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大量“農民工”需要就業的難題。英國解決“農民工”就業的做法,是歐美國家的典范和榜樣,其中不少歷史經驗值得參考和借鑒。
圈地運動開始前后,失地農民進入城市尋找工作。起初英國對待“農民工”采取的是消極的懲罰、遣返政策,視“農民工”為流浪漢、“懶漢”。但隨著工業革命的深入,“農民工”越來越多,英國政府開始意識到應采取疏導的方式解決“農民工”就業,實行短期速效措施與長期穩定政策相結合。短期措施的例子有自1795年實行的“斯賓漢姆制度”,對收入水平達不到標準的,政府予以財政補貼。長期措施包括為失地“農民工”提供工作崗位,逐步順應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英國經歷了大約400年的漫長時間處理“農民工”就業問題,其長期積累的經驗教訓使歐美其他國家大大縮短了解決 “農民工”就業問題的時間。中國真正面臨“農民工”就業問題還不到20年的時間。面對當前經濟危機,中國應建立一個長期穩定的機制解決農民工就業需求。在經濟困難時期制定的農民工就業政策和制度,到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就更能發揮作用了,且即使今后再發生類似的國際金融危機,也能從容應對。
歷史上,英國為解決農民工就業,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律,這些法律為解決農民工就業提供了可靠和穩定的制度保障。1572年出臺的法令中明文規定一定的階層要按財產比例繳納“濟貧稅”。1601年出臺《伊麗莎白法》,也稱“舊濟貧法”,該法在英國實施了幾百年,規定應為農民工創造就業機會。1834年英國頒布“新濟貧法”。1905年英國通過《失業工人法》,其中規定對失業農民工提供再就業措施。英國的歷史經驗表明,應把農民工就業上升到法律層次加以解決。中國農民工群體會越來越大,很有必要頒布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民工就業法”。民進中央預測,2020年失地農民數量將超1億。(3月14日《中國青年報》)因此,解決農民工生存和就業問題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應通過法律體系加以解決。2008年年底國務院辦公廳專門下發了《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內容包括采取多種措施促進農民工就業、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大力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和投身新農村建設 、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做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切實保障返鄉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六個方面。“農民工就業法”的頒布實施可以在這個通知的基礎上進行完善。
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英國為舒緩農民工城市就業壓力,采取了鼓勵“農民工”返鄉就業措施,即通過發展“農工綜合體”吸引農民工返鄉就業。這個措施在英國實施以后,非常成功。到20世紀70年代,英國在“農工綜合體”就業的人數達到總人數的10%。可見,吸引農民工返鄉創業是拓寬農民工就業渠道的一項重要措施,農村也可以打造高效的產業體系。近些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一些農村通過發展旅游業,特色產業來促進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解決農民就業,實際上已經采用了“農工綜合體”的措施。但這方面的潛力還很大,有待進一步挖掘。而且,發展“農工綜合體”,可以充分利用農民工在城市工作中掌握的技能和才能。發展“農工綜合體”,除發展傳統的農產品加工業以外,還可以結合當前各地實施的“國民休閑規劃”,發展農村休閑產業,打造農村休閑產業鏈。此外,政府應盡快增加農村公共品供給,在稅費、融資等多方面給予優惠措施, 吸引農民工返鄉創業。在這些方面,目前我們看到的仍然是支離破碎的,缺乏整體思路。
(作者系經濟學教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