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刑拘嫌疑人”當緩行
阿華/圖
重慶市交管部門近日宣布,從10月1日起,對在主城11區范圍內阻礙交警執行公務、造成交警人身或財產損失且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員,交警有權直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立案偵辦。(9月21日《重慶晚報》)
雖然都是警察,但刑警與交警各有分工,刑警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交警負責維護交通秩序。而阻礙交警執行公務的犯罪行為,屬刑事案件,理應由刑警負責偵辦,“交警刑拘嫌疑人”顯然是越界辦案。
當然,由交警直接立案偵查以上案件,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但我要說的是,法治在某種程度上需要犧牲一定的效率來保證公正,法治的價值并不完全在于效率,公平、公正地打擊犯罪和保障公民權利都是法治所要求的。這就要求在實現法治的過程中,必須做到各種價值的平衡,不能因為過分追求某一方面而偏廢其他方面。
還有,由刑警偵辦阻礙交警執行公務的案件,體現的是一種內部監督與制約。內部監督的效果沒有社會監督的好,但在某方面,由于內部更知情,監督也更有針對性,所以,內部監督不是可有可無,而是必不可少,特別是明確責任劃分后,這種監督會更有效。比如檢察權統一由檢察機關行使,但自偵案件的偵查、逮捕、公訴卻由不同部門負責,使得部門之間形成制約,通過層層把關,減少錯案的發生。
想想,如果交警直接刑拘并立案偵查阻礙其執行公務的嫌疑人,那么,交警既是當事人又是裁判官,對冒犯其權威的嫌疑人肯定趨于治罪,這很可能助長交警的不良風氣:我叫你怎樣就怎樣,否則你就是阻礙我執行公務,我就送你上法庭!更進一步說,如果案件偵查一味強調效率,干脆讓交警逮捕、公訴、審判一條龍,豈不更有“效率”?凡此種種,顯然不利于規范執法和建設法治政府。因此,“交警刑拘嫌疑人”應當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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