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加倍,是因休息日放假本來就是帶薪的,所以,如果單位要職工加班,就得再付一份工資。三倍工資,算是對職工因工作而舍棄合家團聚的進一步補償吧。
史無前例的長達8天的2009年國慶長假今天開始,近段時間,媒體上出現了一個很有趣的論題,即“國慶”與“中秋”兩個法定節假日重合在同一天(10月3日),于是有人提出:如果這天加班,是否應該支付6倍的加班工資?
北京市有關部門對此專門給出了一紙“釋疑”,即“國務院已明確將10月3日的中秋節假期調至10月6日,所以10月3日上班應視為國慶假期加班,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細細一想,中秋假日確實已經補上了,要不,為什么通常都是7天長假而這回是8天呢?
回顧歷史,現在法定節假日的放假制度已很人性化了。以前的制度是,法定節假日如果與休息日重合,是會被“沒收”的。筆者年輕時休探親假,單位通常安排在春節前后統一休假。春節的3天法定假日,遇到這樣的“倒霉事”幾率很大,因此對此記憶猶新。
1999年10月1日開始實行的“黃金周”長假制度,便有將休息日調來調去以及與法定假日重合時順延的規定。但“順延”的規定恐怕是在此之前很久已經形成。上世紀90年代中期,筆者在香港讀研究生,有“遭遇”法定假日與休息日重合而不順延的情況,于是同學間便有“還是社會主義好”的調侃(當時香港還沒有回歸)。
在經濟學中,通常將一個成年人的時間劃分為工作時間和休閑時間。一個人不可能整天工作,大多數人也不可能整天休閑,所以會有一個有規律的作息時間。除了每天的工作和休閑需要合理安排外,在工作一段時間后,還要有一個可以整天放松身心的時間。以往的休息日通常是每周一天24小時,現在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的都是每周兩天48小時,亦即所謂“雙休日”。至于節假日,一般都有其傳統文化意義和重要紀念意義。但是,究其實質,應該還是為休閑。過于強調其經濟意義和文化意義,實際上都是誤解甚至曲解。
再從國際公約的視角來看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國際慣例以及其背后的理念。國際勞工組織已有的相關勞工標準包括《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1921年)、《商業和辦事機構每周休息公約》(1957年)和《帶薪休假公約》(1970年)。制訂這些公約的初衷應該是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最早制訂的《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是不包括商業和農業勞動者的,后來又特別制訂了《商業和辦事機構每周休息公約》,規定這些行業的勞動者要“保證每周至少有一次連續24小時的休息”。因此,單位(企業、雇主)的首要選項應該是“放假”,實在受制于工作性質而不能放假才選擇“加班”和“發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為什么要加倍,其原因是否可以這樣解釋:因為休息日放假,本來就是帶薪的,所以,如果單位(企業、雇主)要求職工加班,就得再付一份工資。這樣,就是雙倍了。
至于法定節假日的三倍工資,可能是想強調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對職工社會生活的重要性以及“法定”的嚴肅性。一般來說,在這些節日中,職工本來都是要合家團聚的,現在卻因為有工作走不開,留下遺憾了。另外增加的一份工資,恐怕要算是對職工家庭的一點補償吧。(唐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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