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北京破獲全國首例故意傳播網絡病毒案件”的消息,讓無數網民一驚:聲稱防毒反毒的公司,居然刻意制毒傳毒,實在令人發指。所幸北京公安網監人員明察秋毫,破獲這起性質惡劣的要案,還網民以安寧。
沒想到,這一切竟是極為荒唐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的鬧劇,事實恰恰滿擰著,被控傳毒的公司和涉案者完全無辜,而“網絡神探”竟是徇私枉法的罪魁——北京公安局網監處原處長于安受賄上千萬元,為了替頗具盛名的瑞星公司打擊競爭對手東方微點公司,不惜指使下屬偽造證據,誣良為盜。整個犯罪過程頗具高科技含量,讀來一波三折,峰回路轉,驚心動魄,如同看了一部007電影。
網監處處長于安的受賄枉法,除了監守自盜式的令人發指,還有一些讓人惕然而懼的因素。
互聯網催生了許多新生事物,深刻地改變甚至顛覆著社會經濟、文化、法律等諸多領域的既有格局,它催生著新的社會現象、新的職業,也催生著新的誘惑、新的犯罪。
為此,警方的網絡監管職能也應運而生——網監是公安部門新增加的一個警種,以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為己任,出現在從國家到縣一級的各級公安部門,其職能是打擊、防范和查處互聯網信息犯罪,給信息安全加了一把“鎖”。管這把“鎖”的人,都不是等閑之輩,由于犯罪的特殊性,網絡警察既要擁有計算機相關專業學歷,又要具備網絡案件辦理經驗,往往得具備一個充滿“高科技”思維能力的大腦,更是計算機、網絡的專業人士,相對于傳統警察來說,對網絡犯罪具備火眼金睛的他們,似乎更像科技知識分子。
然而,鮮少在現實中威風凜凜“出警”的網監人員,一直隱身于網絡背后,而網監處處長于安的東窗事發,讓這個職業忽然被晾到了陽光下:以網絡安全檢查的名義,伺機偽造證據、陷害無辜,這一切做得如此純熟,如此“專業”,長達兩年之久,這起冤案才在同樣擁有高智慧大腦的受害者一方鍥而不舍的追究下,真相大白。東方微點公司老總劉旭慨嘆:最難的就是取證!
是的,相對于擁有查封載有該公司核心技術的電腦的合法權力的網監處來說,以民間力量取證網監處長的犯罪事實,其艱難可想而知。
一個問號隨之浮出水面:誰來監管、制衡“網監處處長于安”?
我們習慣性地想到法律。眾所周知,對于藥品監管、食品監管等傳統領域,我們有相應的法律來界定其職能、懲治其失范。即便如此,這些領域尚且頻頻曝出漏洞。而網絡監管幾乎還處于法律的真空地帶。
近些年,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相繼問世,在互聯網立法方面初試鋒芒,但這方面的法律遠沒有形成體系,且往往停留在“條例”和“規定”層面,有時甚至只是文化部發布的通知。
于是,“于安”們有恃無恐地在這片法律的真空地帶,在失去了監督的環境中,為了滿足貪欲而恣意妄為。這把本應鎖住網絡犯罪的“鎖”,最終卻死死地鎖住了無辜者,讓作惡的人逍遙法外。
因此,“于安”式的網監犯罪,適時給我們提了個醒兒: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管,網監處也不例外。他們的監察權力不應該是無限的,否則,“于安”們還可能在這種權力與利益的雙重誘惑中,前赴后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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