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表達,在2010年的綱要制訂中,是不是有些似曾相識?客觀上說,在1993年版綱要頒布后,我國教育立法進程加快,1995年出臺《教育法》、1998年出臺《高等教育法》、2002年出臺《民辦教育促進法》,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學校辦學的主體地位、明確了學校辦學的自主權,也基本理順了政府和學校的辦學關系。可是,“落實”成為一個大問題。溫總理在前不久圍繞教改制訂而舉行的五次座談會上,就談到落實和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對比1993版綱要中的話——“政府要轉變職能,由對學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轉變為運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宏觀管理。”再看現實中的教育部直屬高校的辦學,我們會無奈地發現,大家所建議的,是17年前,我國教改綱要中早就明示的。
除了辦學體制,在過去10多年間,每年兩會都會提到的一個話題是,教育投入不足。這個話題的依據也是1993年版的教改綱要,綱要稱,“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本世紀末達到4%。”可是,直到2008年,該比例僅為3.48%。
教改從根本上說,是利益的重新調整過程。1993年版教改中,描述了辦學體制的藍圖,但沒有建立約束機制,這一問題,還延續到了《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立法之中,我國《高等教育法》明確了大學自主辦學的7項權利,但這部法律卻沒有“法律責任”一章,也就是說,政府部門干涉大學的辦學自主權,學校找不到地方討說法。
溫總理在近期的座談會提到這次教改的四方面內容——教育體制改革、落實和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努力促進教育公平、大力倡導教育家辦學,都牽涉到既得利益,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門的利益的調整。可以說,教育行政部門放權(放辦學權、評價權、監督權)是這次教改的核心所在。假使在這新一輪教改中,沒有吸取1993年版教改的經驗、教訓,還是讓教育行政部門作為改革的主導力量,不把改革主導權交給學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沒有體現、保障學校自主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權益的機制,有可能“再好”的思路和方案,都只是空談。(作者系21世紀高等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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