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補償中遇到的一個重要難題就是如何評估被征收財產的價值。無論是農地征收,還是城市的拆遷補償,這個問題始終是橫亙在國家和被征收方之間的一個巨大障礙。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被征收方總是要高估自己手中持有的財產的價值。而政府為了減少財政開支,往往會壓低相關價格。這個問題不僅在中國存在。中國農地征收補償問題之所以表現得格外明顯,是因為按照“原有價值”補償的方式限制了農民的選擇權,從而讓失地農民淪為農地拆遷的受害者。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以補償款入股,被視為兼顧了當下農地的價值和今后商業用途的收益,為發現農地的市場價格找到了一條新途徑。同時,該種方式也有利于緩和農民對建設用地抵抗情緒,從而保障商業項目的順利開工。
但是該種方法真的存有如此巨大的好處嗎?在筆者看來,補償款入股要成為可能,必須要正視入股后所可能產生的風險,否則,這樣一個設想就會因為風險太多而無法成為現實。
首先,經營風險讓農民的利益處于不確定之中。農地補償款作為今后商業項目的股份,意味著失地農民對該部分權益的主張基礎發生了變化:此前的補償款是農民相對于國家的一項債權,國家有全額支付的義務。而在入股之后,農民對原先補償款的權利主張基礎就變成了股權。在法律上,股權和債權兩者之間的區別極大: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全額支付其債務,但是股東卻不能隨意轉讓股份,而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
很多制度設計者冀望于今后該建設用地能盈利,入股的失地農民從而可從中分享收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商業項目都包賺不賠。農地變為建設用地之后,其價值既可能是一飛沖天,也可能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虧損。企業一旦虧損,那么不僅失地農民所指望的分紅就如同鏡中花水中月般遙遠,而且還有可能危及本金,原先的農地補償款能否獲得保障都是一個問題。這并非危言聳聽。
其次,即便是建設用地上的商業項目能獲得盈利,失地農民并不見得就能夠從中受益。一個不可忽視的現實是,當補償款入股之后,農民在該商業項目里只能是一個小股東的角色,而依據“同股同權”建立起來的公司決策機制,令農民不可能參與該項目的生產經營決策。在中國,如何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一直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難題。即便是在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都很難得到完整的保護:大股東完全可以通過關聯公司利益輸送、增加公司運作成本等方式來達到獨占利益的目的,小股東的分紅在這種公司治理機制下就變得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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