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近日關于“醉駕入罪”的幾句講話在網上掀起了軒然大波。張副院長認為,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刑法總則中還規定了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雖然最高法院并未正式宣稱上述觀點就代表官方意見,但“醉駕不一定入刑”已事實上影響了基層司法。昨日《南方日報》有報道援引東莞首宗醉駕案主審法官的話稱,該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經收到了最高法對醉駕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駕入刑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定為犯罪。這位法官還稱,在最高法還沒有出臺具體司法解釋之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還需征得上級法院意見。
另據昨日《羊城晚報》報道,在近日深圳的一起醉駕案庭審中,律師還將張軍副院長的看法作為其辯護理由。不過,與之對陣的檢察官并不買賬,檢察官反駁稱:最高院某位領導的建議,不能作為依法辦案的依據。控方還表示,建議并非法律文件,醉駕情節嚴不嚴重,不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范疇,對于執法機關而言,相關法條對“醉駕入刑”規定得非常明確。
從語義上看,刑法關于“醉駕入刑”的確規定得“非常明確”。刑法修正案(八)的具體表述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這里面沒有附加任何“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之類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立法者的本意是:只要你在道路上醉駕了,就要負刑事責任。
也有不少法律人認為刑法如此規定太過絕對,打擊面過寬。事實上,立法已經對“醉酒駕駛”和“酒后駕駛”作了區分。如果說 “酒后駕駛”還存在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的話,那么“醉酒駕駛”本身已然情節嚴重——醉駕給公共安全帶來的現實危險絕不能依結果來反推。醉駕屬“危險犯”,而非結果犯。
當然,硬要咬文嚼字,也能找出“醉駕可以不入刑”的特例來。比如有司機偶然誤食了某種藥品導致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醉駕標準,但其本人并無意識不清等酒駕狀況。在這個特例里,一是司機并無醉駕(違法)故意,二是司機并未造成現實危險(其意識清醒)。這就不能簡單地依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標準來界定當事人是否醉駕,進而將這位“醉駕者”入刑。
承認特例的存在,并不是要否認現行法律。事實上,只要符合“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通例仍然是入刑。確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自可依照總則的相關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總則是適用于整個刑法的,而非針對某一個罪。對于明確了醉駕入刑的 “危險駕駛罪”,正因為它是一項實施不久的新罪,我們更應關注它的一般情況,而不是它的特例。
可以預料,在全國人大或最高法院仍未就“醉駕入刑”之爭畫上句點之前,圍繞醉駕的爭議還將持續。我們甚至還能看到更多基層司法官員無所適從的例子。公眾之所以對張軍副院長的上述講話反應激烈,一方面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警惕,另一方面也是對特權階層可能利用各種資源來干擾司法裁判的擔心。這恰恰是最高法院最應關切的民意。事實上,法官應是 “護法使者”,而非“造法使者”。尊重現行法,適用現行法,守護現行法,是法官最大的職責。如果某司法高層確實認為“醉駕入刑”不那么科學,不那么寬容相濟,完全可以在現實調查的基礎上,向立法機關提交修法建議。正確區分立法和司法的界限,應成為所有法官在其職務活動中的一大底線。
(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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