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比受賄判得重”,該如何解讀
www.xpshebei.com?2011-11-28 08:35? 畢詩成?來源:華西都市報 我來說兩句
“我只是行賄,為什么判得比受賄還重?”——一時間,南北兩個行賄者發出同樣的疑問:在南方,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粵北首富”朱思宜行賄案二審開庭,朱思宜認為一審法院兩罪并罰判刑16年過重,懇求改判;在北京,44歲的藥商王尊合先后向多家區縣疾控中心相關負責人行賄總數307萬余元,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期高于受賄醫生。 兩個案子都比較復雜,但經媒體報道提煉,很容易讓公眾一頭霧水:盡管刑法規定行賄和受賄同罪,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很少給行賄者重判,甚至很多案件因為“重查受賄、不問行賄”而飽受詬病。現在突然一南一北出現兩個“行賄比受賄重判”的案例,到底意味著什么?是行賄者故意混淆視聽?還是輿論傳播案件時出現偏差?任由民眾狐疑得不到準確回應,多少會傳遞負面的情緒信息。 解讀之一,這是對受賄官員的特別照顧和保護?行賄的,多是無權無勢要拿錢求人的;受賄的,總是有權有勢有能量的。尤其有一定級別的高官,法律的標尺難免要往上抬高幾分。甚至另有貌似義正詞嚴的邏輯:沒有可惡的行賄者“拉攏腐化”,怎會讓人民公仆誤入歧途,不重判你重判誰? 解讀之二,是“重查受賄輕辦行賄”的風向標發生了改變,現在看到的兩起案件只是偶發的矯枉過正罷了。行賄者以往被縱容,也是不爭的事實。很多官員抱怨“誘惑太多”,而那些往貓面前送魚送肉的人,卻總是被“寬宥對待”。行賄者總被放過,讓法律形同兒戲,也加劇了惡性循環。現在行賄者付出慘痛代價,就是制造“負面典型”,表示風向正發生變化。 解讀之三,是不是媒體誤讀了,向多人行賄的罪名疊加一起本就比某個受賄者罪重?兩起案件中,行賄者重判都有“數罪并罰”成分。按照這種解釋,“行賄比受賄判決重”雖然很搶眼,容易引發關注和情緒共鳴,卻可能是個偽命題,只能說公眾情緒不理智而已。 三種解讀,哪一個更靠譜?既然兩個案件都浮出水面,成為了輿論焦點,相關司法部門就該出面釋疑,希望能夠擺事實、講道理,把這些信息理順:為什么會這樣判?依據是什么?尤其是兩起案件中,都涉及到“單位行賄罪”中,那些“在關鍵崗位在關鍵時候起到關鍵作用”的單位負責人,到底該承擔多少責任才算合適。 行賄與受賄,是貪污腐敗命題一個硬幣的兩面,向哪一個面傳遞了錯誤的信息,都是要不得的——行賄者若以為檢舉舉報的結果是“被報復”,受到更重的判決;受賄者若覺得穿上單位受賄等馬甲打掩護,自己會付出很小的代價——都會加劇他們的違法沖動。對于“不明真相”的普通民眾來講,沒準也會受到不良影響,他們甚至會覺得行賄者“也是被逼無奈”的,最后對犯罪分子同情泛濫,產生斯德哥爾摩效應。 “行賄者刑期高于受賄人員”,不管是委屈了行賄者,還是縱容了受賄者;還是判決公正,解讀偏頗;不管是真命題,還是偽命題,既然已經成為話題,就不能等閑視之,哪種解讀靠譜,哪種解讀比較離譜,都需要明示。那些不靠譜的信息和情緒,會損傷當下反腐敗的土壤,唯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回應,廓清問題,才不致因為疑忌瞎猜而混淆視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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