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法律的激勵因子
www.xpshebei.com?2012-10-31 08:14? 劉武俊?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法律從來就不是天生“厲”質、面目可憎的,嚴刑峻法并非法律的真面目。 長期以來,制裁功能被視為法律的主要功能,而明顯忽視法律褒獎創造、鼓勵向上向善、增進福祉的激勵功能。筆者認為,激勵才是法律的第一品性,我們要重視激活法律的激勵因子,充分發揮法律的激勵功能。 所謂激勵,就是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正面影響人的行為朝向預期的方向。法律不僅僅有強制性、懲罰性和制裁功能,也有激勵性和激勵功能。法治文明的發展趨勢就是不斷弱化法律的制裁功能,不斷彰顯法律的激勵功能。 激勵是法律的文明基因,社會越文明,法治越進步,就越重視發揮法律的激勵功能。據說中國有文字記載的首部法律——夏啟發兵攻打有扈氏的軍令,就含有激勵性的法律規范:“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可謂賞罰分明。 正如法學家達維德所說:“現代社會有一種以法為手段來組織和改革社會的新趨勢,法已不再被看作單純的解決糾紛的手段,而逐漸被公民們甚至法學家們視為可用以創造新型社會的工具。”以知識產權法為例,知識產權法具有鮮明的激勵功能,是一種激勵知識創新的法律制度。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堪稱激勵知識創新、鼓勵人們創造智力成果的法器。知識產權法的產生、發展和日臻完善的過程,也是從對知識產權侵害者的制裁開始,逐步向對知識產權創造主體和運用主體的激勵演化的過程。知識產權法的制裁功能將逐漸減弱,而激勵功能則日益凸現,其功能更多地通過對知識產權創造主體的認同、獎賞,使其行為得到強化而實現。 美國為促進科技發展,在立國之初即1790年就頒布了專利法,1890年的《謝爾曼法》、1914年的《克萊頓法》、1936年的《羅賓遜-帕特曼法》等都對保障美國科技創造自由,促進科技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790年頒布專利法時,美國總統麥迪遜曾指出,這是“為天才之火添上利益之油”。美國立國不過200多年,卻能一躍成為西方頭號經濟強國,雄踞世界經濟霸主地位,以激勵為導向的專利及科技立法,可謂功不可沒。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也在不斷加大科技獎勵力度。1999年制定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行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其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這無疑對我國科技人員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激勵作用。此外,《科技進步法》關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規定等,都有效激勵了科技人員的創造熱情。 美國法學家弗里德曼曾在其代表作《法律制度》中感嘆,“法學研究總的來說對獎賞注意不多”,“法律制度似乎使用懲罰比獎賞多。從某種意義上說,懲罰似乎更有效”。誠然,法律的懲罰作用必須予以重視,但也不能忽視其激勵功能。應當重估法律的激勵品性,這樣可以豐富人們對法律世界的認識。 摒棄對法律激勵性的傲慢與偏見吧,激活法律的激勵因子,法律完全可以為增進人類福祉發揮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司法部《中國司法》雜志總編、研究員) (福建日報)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