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說“‘副省部級以下不能配公車’是誤傳”
www.xpshebei.com?2013-02-20 16:37? 麥子?來源:檢察日報 我來說兩句
在他看來,目前對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的管理,依據的是2011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把中央的這個《管理辦法》從頭到尾一個字不拉地讀完,也沒有任何一處提及哪個級別才可以配備公務用車。” 《管理辦法》規定了機關作為一個整體如何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對于哪些人可以配專車,并未提及。各級機關都可以配車,這沒錯,但并不意味著配給公務機關的車,各級領導都有專屬專用的權力。“沒有任何一處提及哪個級別才可以配備公務用車”———既然沒提,哪個級別的配就都沒有問題,這是他的邏輯。然而,官員和百姓不同:百姓,只要法規沒禁止的事兒,都可以干;官員,明文授權你能干的事兒才能干,這是為官的基本倫理。 他不否認(白紙黑字,也沒法否認),1994年《關于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下稱“老規定”)有“部長級和省長級干部按一人一輛配備專車;現職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干部,保證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的規定。但他認為,《管理辦法》實施后,老規定已不再適用。這應系誤解。《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由于《管理辦法》并未涉及“專車”問題,老規定中有關專車的規定和《管理辦法》規定,也就談不到“不一致”。之前有關專車配備范圍的規定,仍應有效。 當然,他的看法、我的理解,到底哪個是正解,需要文件制定機關的權威說法。需要警惕的是,在歧義明確之前,利益相關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并據此執行。 “規無禁止,只能說從道德的角度我們繼續倡導領導干部最好不要配‘專車’,但配了‘事實上的專車’的干部,也并不違規”,這是伍皓的結論。這樣的結論,讓人感到的不僅是遺憾。有必要再次提醒:絕非“規無禁止”,想擁有“專車”(包括“事實上的專車”)的人就可以隨心所欲。除非找到明確的政策、法律依據證明“我可以有專車”,否則,任何不符合配專車條件的人以任何形式擁有專車,都是不正當的。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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