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叫停餐飲行業6條霸王條款,在獲得消費者好評的同時,卻招致行業協會的抵制。中國烹飪協會日前發表公開信,請求國家工商總局予以制止并責令北京市工商局公開道歉。北京市工商局就此表示,此舉系落實工商部門的法定職責。 謝絕自帶酒水等相關問題,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一直有爭議。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餐飲行業6種霸王條款,要求餐飲企業予以糾正,意在保護消費者權益,而中國烹飪協會針鋒相對發表公開信,要求北京市工商局道歉,目的則在保護餐廳利益。兩者站在各自的立場上發聲,但換個角度看,這其實是個偽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餐廳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設置最低消費門檻,對自帶酒水消費者收取開瓶費,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涉嫌強迫消費者進行指定消費,侵害了消費者權利,這本身就不合法。工商部門介入自有道理。不過,矯正禁止自帶酒水等霸王條款,關鍵不是執法部門介入,而是激活市場競爭。 平心而論,如果餐廳酒水價格與市場價持平,消費者大多不會勞神費力自帶酒水。禁止自帶酒水也好,開瓶費也罷,實際上是餐廳強制顧客消費餐廳的高價酒水。消費者希望酒水消費價格公道,而餐廳希望靠賣酒水賺錢。兩者之間的矛盾如何調和呢? 筆者認為,餐廳是否摒棄霸王條款,除了法律撐腰,執法部門給力以外,還取決于餐廳與消費者之間博弈能力的大小。如果當地餐飲行業競爭不充分,博弈優勢肯定在經營者那里。即使執法部門糾正禁止自帶酒水的霸王條款,經營者仍可能以抬高菜肴價格,提高服務費標準等變通手段來規避“損失”,消費者根本沒有話語權與選擇權。反之,如果餐飲行業市場競爭充分,盡管消費者的博弈能力沒有經營者大,但是他們享有市場選擇權。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經營者不是傻瓜,為了賣高價酒水、收取開瓶費而把消費市場拱手讓人。 幾年前,商務部公布的 《餐飲企業經營規范》 默許了商家收取開瓶費,但是深圳大部分酒店明確表示不收開瓶費。雖然有商務部的行業規范撐腰,深圳大部分酒店怕得罪顧客,不愿收開瓶費或許就是市場競爭大于霸王條款的一個答案。從這個角度講,市場資源豐富,競爭充分才是消費者免受霸王條款困擾的關鍵因素。(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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