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快報2013年12月22日消息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自“三鹿奶粉”事件以來,我國的奶粉行業可謂處于多事之秋。這一方面表明了我國行政部門和民眾對食品安全的關注越來越高,要求越來越嚴格;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我國奶粉市場的弊病。 要解決這一現狀不僅是市場的問題,也是關系到社會民生的問題。從此前的“藥店賣奶粉”,再到現在的“誰賣誰負責”,不難看出,國家對于嬰幼兒奶粉的監管力度一再升級。強調賣家責任是保障市場正常秩序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是在現實案例中,除了一些特大事故之外,其余的基本上都保有同質化程序,即發現問題,查證處罰,而監管部門自身卻很少反省,很少自罰。 不管是從市場要求上說,還是從行政邏輯上講,監管都應該是維護市場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但是,一味地強調“誰銷售誰負責”,而不把重點放在“誰監管誰負責”上,實在不利于市場風清的肅清,更無法根治問題的源頭。有時候出了問題,市場沒有及時發現;有時候監管發現了問題,但資方的欲蓋彌彰,消費者也云里霧里;有時候消費者明白了問題所在,但雙方私下解決,導致問題繼續存在。就比如在嬰幼兒奶粉的市場銷售上,問題不出則已,一“出”驚人。可是,監管部門等到問題爆發后,才介入處理,即便是對相關企業施行最嚴厲的處罰,也不能掩飾已經產生的問題,彌補已經造成的傷害。 所以,如果不把責任落實到監管機制和管理部門身上,市場監管就會缺少執行力,交易市場也就很難得到有效的管理。因此,鑒于嬰幼兒奶粉安全的重要性,我們不僅要做到“誰銷售誰負責”,更要強調“誰監管誰負責”,把管理的責任落實到位。一旦發現問題,就可以倒查監管責任,追溯到生產源頭,以此保障嬰幼兒奶粉市場能夠健康有序地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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