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廣東省修訂《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須5年一考,同時規定:對“粗暴、野蠻執法”或者未在行政執法證載明的執法區域執法的行為,有關機構可以暫扣其行政執法證,暫扣期限為3個月。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被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該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 有人曾用“拿手電筒照別人”,來形容目前一些部門和個人的行政執法情況。從全國各地不時爆出的個案來看,盡管近年來糾治措施頻出,效果仍不明顯。諸如違反程序隨意執法、謀取部門個人利益、粗暴野蠻官僚十足等問題依然凸出,拿較為典型的“執罰經濟”為例,有的地方和部門將其作為創收手段,層層下達指標,搞提成獎勵賺得“盆滿缽滿”,卻將自身公信力弄得遍體鱗傷,公眾怨聲載道,這匹脫韁之馬亟待套上籠頭。 此次修訂,可以看作建設法治政府邁出的又一步。去年6月份起正式實施的《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明確要求,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杜絕“合同工”、“臨時工”等無執法資格人員上崗執法。這部《指標體系》把“核準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視為衡量“法治政府”建設水平的重要尺度。去年底,省內部分地區也明確提出將逐步杜絕“臨時工”執法。現在又對《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做出修訂,規范愈發詳致,標準更加明確。 具體分析而言,修訂可謂對癥下藥,首先看行政執法人員5年一考,打破“終身制”。有些執法人員,之所以敢庸懶散,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鐵飯碗”思維,以為自己只要邁進機關的大門,便一勞永逸了。五年一考、全省統考,就可以最大限度上把好素質關,讓濫竽充數的“南郭先生”早日現形;再看“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這道緊箍咒,公允而言,對于一些個案,野蠻執法的結果并非雙方所愿,執法者有責任,被執法的對象有時也難辭其咎,但是也不排除與一些執法人員作風簡單粗暴、遇事莽撞有關,現在予以嚴格規制,就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沖突。俗話說得好,打鐵還需自身硬。行政執法最大的威信,來自于知法守法,這是需要不斷普及的常識。 (李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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