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時光能夠倒流,23年前,漳州的柯女士一定不會輕率和丈夫肖先生離婚。這對原本琴瑟和鳴的夫妻,卻因要不要生第二胎起了糾紛,后于1991年離婚,但離婚后雙方仍住在一起生活至今。最近,柯女士想和肖先生復婚,正式辦理婚姻登記,可卻因前夫腦梗無法表達結婚意向,婚姻登記處不受理登記。(5月17日《海峽都市報》) 既然婚姻法明確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必須有雙方真實意愿表達,而肖先生又無法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表示是否愿意與柯女生復婚,民政部門拒絕柯女士的結婚登記申請,乍看起來無可厚非。可是,個案本身又讓人心生期許,難道堅持按規矩、按法律辦事真不能網開一面? 柯女士與肖先生23年前為是否生二胎鬧矛盾離婚,但雙方并未真正分道揚鑣,而是一直生活在一起,把孩子撫養成人,原本就存在事實上的婚姻;更重要的是,肖先生2006年患腦梗癱瘓后,柯女士悉心照料不離不棄,算得上一段讓人動容的美德佳話;再說,肖先生的沉默雖未表示同意,但也非便是拒絕,而是實際病情讓他無法表達思想而已。 法律是公道、正義、公法權益的捍衛者,其嚴肅性、權威性當然必須得到旗幟鮮明、鐵面無私的維護,但這未必代表法不容情、鐵板一塊,特殊情形下,我們還得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有道是,君子成人之美,拒絕給柯女士辦理婚姻登記,不但顯得教條、機械,甚至可以說自私、冷漠,為規避自身履職風險而陷法律于無情無義。 那么,工作人員為什么不能特事特辦,主動上門找當事人的兒孫等其他家庭成員,或者當地村委會、鄰居等核實情況,在得到證實并辦理相關佐證材料后給予成全,進而賦予法律應有的溫情?萬一肖先生始終不能清楚地表達其“同意結婚”的意愿,工作人員的“照章辦事”豈非要“成就”終生遺憾?退一步說,即便日后發生糾紛,也不是不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法律途徑重新解除二人的婚姻。因此,刻板的背后恐怕還是反映了作風問題,即基層部門的群眾路線,還沒走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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