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成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規定今發布,合理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主體,在原告勝訴時,原先訴訟支出的合理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評估費等費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擔。(7月3日《法制晚報》) 最高人民法院就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出臺專門的司法保障意見,從司法層面強化對環境權益的維護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尤其是環境訴訟成本負擔的機制,有別于其他類型訴訟誰主張誰承擔的原則,只要被告構成了環境損害或者環境權益侵害,經審判裁定成立,相應的訴訟成本便由被告承擔。這個規定之于實踐有兩重意義: 一是加大了環境損害的違法成本,并在司法上形成了只要對環境切實有損害,可能發生自己出錢被人家告狀的局面,也是一種威懾;二是降低了環境訴訟的門檻。相對于其他的訴訟,環境權益方面的訴訟成本可能更高,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涉及的面廣,調查取證、鑒定評估等產生的費用,此外還有曠日持久的律師費用等,是筆不小的負擔。如果不建立合理的訴訟成本負擔機制,很有可能使得環境訴訟掉入“追一只雞付出一頭牛”的境地。出于成本的算計,會消解公民和公益組織選擇環境訴訟的積極性。 規定對于環境訴訟的保障作用,關鍵要體現在實踐中來,需要更多細小的設計來強化執行力。首先,這個訴訟成本分擔機制,是建立在“事后算賬”的前提下,訴訟環節中需要現支現付的支出,依然還是不小的成本壓力,考驗著訴訟者的墊付能力,特別是那些受環境損害的脆弱群體,仍然是一個瓶頸。其次,如果贏了官司贏不來賠償與支付,機制的保障成色亦會打折扣,司法上的“執行難”,環境訴訟亦需要面對。 對此,一方面應指導環境公益組織訴訟的保障建設,鼓勵環境公益組織建立公益訴訟基金,壯大公益訴訟的經濟實力。同時,鼓勵構建環境民事訴訟的資助、墊付機制,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存在民事訴訟案件,給予必要的幫助。 □ 木須蟲(湖北 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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