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戶籍制度是一項非常嚴格和繁瑣的制度。公民的身份信息如果出現錯誤,哪怕是因戶籍民警粗心大意所導致的名字中的某個字“音同字不同”,想改過來都非常困難。要填寫復雜的表格,要經過公安局主管局長簽字批準,然后戶籍民警才能在名字后面添上一個“曾用名”。 公民因死亡注銷戶口的程序,雖然沒有戶口出生、遷入登記那樣繁瑣,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也需要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辦理注銷戶口的手續。 根據有關規定,申報人需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信、居民戶口簿、死亡人居民身份證、《死亡醫學證明》或者司法部門的死亡鑒定書、法院的《宣告死亡判決書》等。 大嶝邊防派出所僅憑社區上報的人口普查信息,就注銷了這位仍然健在的90多歲的老奶奶的戶口,其實是一個不能成立的理由,既不符合戶口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也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手續的操作慣例。不客氣地說,就是違規操作,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從理論上,筆者完全可以提出這樣的質疑:既然活人可以被戶口登記機關隨意注銷戶口,那么有沒有可能“逆向”操作,為死人保留戶口或者恢復戶口呢?有沒有可能為同一個人辦理多個戶口呢?從媒體的有關報道來看,在某些地方,這些事情可都是發生過的。比如陜西“房姐”被曝有4個戶口 其中1個落在北京。 派出所把責任推卸給社區,社區則把責任推卸給已經去世的村文書,老人“被死亡”的責任最終“死無對證”。這是不是在玩太極拳法?假如不是老人的家屬到派出所辦事時偶然發現了這樁“被死亡”事件,再假如這位老人不幸早逝,事情豈不要被永久性地蒙在鼓里?而除此之外仍然被蒙在鼓里的“工作失誤”又有多少呢?往小處說,這是群眾路線不扎實,機關作風有問題;往大處說,此類事情倘若多了,影響的可是人口信息的真實性和國家人口政策的科學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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