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底,法官與律師有基本的法治共識,應該共同維護程序公正。如果雙方預設立場,帶著敵意在庭審中展開對峙,必然會是兩敗俱傷的結局,傷害的最終還是司法正義。】 法庭上風云再起。日前在廣東惠州中院第一審判庭上,上演了律師集體“出走”的罕見一幕:黃萍等人涉嫌多項犯罪案件中的辯護律師,不約而同集體退庭,抗議法庭違法、不公審判。審判長選擇繼續庭審。 在最高檢剛公布《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背景下,律師集體退庭被法律界廣泛解讀為維權,退庭抗議的律師大多是北京知名律所的知名律師,其中就包括為念斌辯護的張燕生。退庭的理由,乃是律師們認為庭審冒出太多荒誕不經的違法審判現象。 庭審中究竟發生了什么,以致令辯護律師棄被告人不顧而選擇退庭?在缺乏充分且對等信息的情況下,我等局外人不好擅下論斷。不過,聯系到近來發生在法庭上的一系列法官與律師沖突事件,不難看到兩個被譽為法治中流砥柱的群體在對抗,二者對于程序正義的共識被撕裂。兩個原本具有共同職業理想和話語體系的群體,緣何走到今天這種境地呢? 域外的刑事法庭上,是辯護律師與公訴檢察官在激烈抗辯,法官大可“坐收漁翁之利”,從中明辨是非、居中審裁。奇怪的是,這種控辯雙方的交鋒,在我國卻演變為法官與律師的沖突。究其原因,與我國歷史上法官隊伍的素質有關。因為在有的地方部分法官法律素質低于律師,曾出現律師控制庭審、法官無言以對的尷尬場景。這些年,隨著法官隊伍素質的提高,法官控制庭審的意志在增強,而律師也表現得更為積極,于是沖突在所難免。 目前,我國庭審還處于改革過程中,一些地方審判依然存在“走過場”味道,此時律師的積極表現往往給庭審帶來壓力,甚至發生突發狀況,法官若應變不力,強行推進司法程序,就可能產生沖突。只有真正實現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核實證據方面的實體功能,法官才會主動利用律師制造的“麻煩”,提高庭審的質量。 律師選擇集體退庭,或許如張燕生律師在博文中所說,是“壯士斷臂的做法”,但這種方式本身不值得倡導。退庭直接影響被告人的辯護權,是對委托辯護契約的違背;且這種“不合作”并不利于修復法官與律師關系,本質上是以一種違反程序的方式捍衛程序公正,本身可能也是不正義的。不找到背后的病根,激憤下甚至呼吁讓沖突“來得更猛烈些”,不免讓人擔憂。 說到底,法官與律師有基本的法治共識,應該共同維護程序公正。法官應該借助律師的辯護功能,實現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和證據認定;律師應該在尊重法官和司法程序的基礎上,推進司法審判公正。如果雙方預設立場,帶著敵意在庭審中展開對峙,必然會是兩敗俱傷的結局,傷害的最終還是司法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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