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4月14日公開了《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公眾可參與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為公眾參與環保的權利提供了比較具體的制度保障,有利于落實新環保法關于公眾參與的原則性規定。不過,該征求意見稿屬于部頒規章,其法律效力有限,建議國務院加快制定行政法規性質的環保公眾參與條例。 環境保護需要公眾參與 新環保法最大亮點之一,就是設立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新環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制定就是為了落實新環保法有關公眾參與的規定。 所謂公眾參與,主要指的是群眾參與政府公共事務的權利。這里的公共事務,包括人口與就業、教育與文化、資源與土地、環保與生態、治安與穩定、醫療與交通等各個領域。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是指在環境保護領域,公眾有權參與和公眾環境利益相關的活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包括公眾對環境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本質上是公民的一種權利,公眾對環境保護擁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 環境知情權是實現公眾有效參與環境事務的必備前提。政府有義務讓公眾知道真實的環境狀況。環境監督權包括對違法排污、超標排污、惡意排污的監督,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監督,監督的方式也有許多,包括舉報、媒體曝光等。環境參與權的內容相當豐富,如在建設項目環評過程中,公眾可以提出意見,可以參加項目聽證會、論證會等;在環境立法中,草案提出后一般通過網上公示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在政府決策前,涉及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政策出臺,都應通過一定方式征求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等等。 在當今國際社會,公眾參與早已成為環境保護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每一個人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時也是污染的制造者。環境保護歸根到底是人民的事業,是公眾的事業,是我們大家自己的事業。環保事業本質上是公眾事業,是一項惠及全民,也需要全民總動員的公益事業。環境保護需要公眾參與,也離不開公眾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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