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對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出重要部署。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既是轉變職能的重要一步,也是激發市場活力讓公共文化服務接地氣的必然選擇,對于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滿足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意義重大。 隨著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建設持續加強、整體推進,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逐步建立,形式多樣的公共文化服務已逐漸走向街頭巷尾,來到群眾身邊。但一些脫離實際的做法,卻讓公共文化服務與百姓之間的“心理距離”和實際需求依然遙遠。 比如,一些地方的文化下鄉活動多年來“濤聲依舊”,無非是幾部舊戲、幾場舊電影;有的文化下鄉來去一陣風,群眾剛品咂出文化的滋味,文化卻已“回城”;一些地方農家書屋提供的書籍不對路子,西北旱區擺放的是水稻種植技術書籍,以漁業養殖為主的地區的書屋里卻擺放著牛羊養殖的書籍。 公共文化服務不接地氣,表面上看,是因為一些地方服務意識不強,創新能力弱,深層原因是由政府大包大攬,難以避免供給上的盲點,容易演變為面子工程,導致效率低下和有限公共資源的浪費。更為嚴重的是,由政府大包大攬公共文化服務又缺乏有效監管,使一些公共文化項目成了部分人發財的捷徑、腐敗的溫床。 公共文化服務應從培育市場主體入手,以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豐富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效率。這種文化生產與供給方式,既可以增加適銷對路的產品,也可以減少產品的流通環節,實現“以需定供”,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人民群眾文化需求有效對接。 當然,政府購買文化服務還需解決好“買什么”“向誰買”“怎么買”“買得值”等問題,這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體制機制。一方面,應規范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關系,加強對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嚴格價格管理,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另一方面,應完善群眾評價和反饋機制,切實提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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