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離公眾認知的賭博執法傷害法治 舒圣祥 玩1元1局的“炸金花”,居然以情節嚴重的聚眾賭博被“頂格處罰”(再往上,就該以賭博罪追究刑責了),這一起因為處罰夸張而成社會熱聞的“查賭案”,實在是讓人感覺有點不可思議。倘若同學之間這樣小籌碼的游戲,都算“聚眾賭博”并且情節嚴重,那么按照這一標準,全國各地的拘留所里早就應該人滿為患才對。不開玩笑地說,類似“聚眾賭博”,只要警方想抓,就可以全年無休地抓下去,而且一抓一大批,足以罰個盆滿缽滿。 刑法中的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的賭博行為都尚未觸犯刑法,而是以治安處罰論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對照法律條款,8個大學生被處以15日拘留、3000元罰款,無疑是最頂格的治安處罰;問題是,既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所謂“賭資”也僅僅920元,怎么就不能免予處罰,反而要頂格嚴懲呢?當地警方的說法是,該案中人數達到8人,屬于“聚眾賭博”,即便彩頭很小,也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賭博,因此從重處罰。在我看來,這完全是對“聚眾賭博”的曲解。 一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并沒有針對“聚眾賭博”的處罰,因為一旦聚眾賭博就已經涉嫌觸犯刑法。另一方面,刑法中的“聚眾賭博”也絕不是單指人數達到一定數目,而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這種人俗稱“賭頭”。比如郭美美,她在家中開賭場就涉嫌聚眾賭博罪。相比之下,這8個大學生的行為,怎么能被輕易認定為聚眾賭博呢? 如果某項執法完全背離了公眾的認知,那要么是法律的滯后,要么則是執法的問題。在本案中,顯然不是法律的規定太過嚴苛,而是執法者的行為太過“任性”。事實上,如果法律可以被隨意闡釋隨意濫用,那必然是對法治的最大傷害。所以,本案不是什么法治與人情的矛盾,而是執法權力太過隨意的問題。倘若當地警方這樣做,只是因為對賭博行為有某種嚴懲的“潔癖”也便罷了,怕只怕過去常見的“罰款指標”與“抓賭任務”再度死灰復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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