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修改迫在眉睫 楊濤 其實,“全面二孩”政策出臺后,迫在眉睫需要修訂的,不僅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而且還有《收養法》。《收養法》應當及時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配套修改,才能適應“全面二孩”的政策,才能增進兒童的福利和促進家庭與社會的和諧。 現行《收養法》很多的規定,都是與當時“一孩”計劃生育政策息息相關。比如,對于收養人規定必備的條件之一就是“無子女”,對于被收養人要求的條件也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以及規定了“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很明顯,當時的立法者擔心有人利用收養來規避計劃生育,怕有人將自己生的子女當作他人的進行收養,等等。 這樣的規定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問題。譬如說,2013年6月發生的南京兩個女童餓死案。女童的母親吸毒,責任心極差,但是,按照法律,她又無權送養,許多有心收養的人卻無權收養。再如,慶安縣槍擊案中的死者徐純合,他帶著三個孩子過著潦倒的生活,卻無法送孩子到福利院,更無法讓他人收養他的孩子,因為他要證明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同時,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的家庭也是極少。 “全面二孩”政策的出臺,《收養法》制定時“一對夫妻一個孩子”的計劃生育背景不復存在,《收養法》為防范有人規避“一孩”政策的所作出的相關規定,已經沒有存在的理由。例如說,對于收養人規定必須 “無子女”以及“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就已經沒有必要了。因為,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以后,所有的夫妻都可以生育兩個小孩,那么,已經有一個小孩的夫妻再收養一個孩子并不違反規定,或者沒有小孩的夫妻收養兩個小孩,也不違反規定。 及時修改《收養法》,修改那些與“全面二孩”精神不相符的規定,才能更好地貫徹“全面二孩”的政策精神,讓更多的家庭從“全面二孩”政策中得到實惠。例如,有些只有一個孩子卻無法生育或者不想再生育的家庭,能收養到一個孩子,滿足他們“二孩”的愿望。而且,修改這些過時的規定,也更會讓家庭和社會和諧。一些有二孩的家庭,無力撫養孩子或者想讓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一些有一孩或者無孩子的家庭,他們能從中收養一個或者兩個孩子,這能讓孩子有更好的成長環境,社會也因此多一分和諧。 因此,必須加快對《收養法》修訂的步伐,首當其沖的是廢除收養人必須 “無子女”以及“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規定,不再對收養人設置條件,或者最多設置“一個子女或者無子女”及“最多收養二個子女”的條件。其次,對于生父母送養也應當廢除“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規定,只要生父母愿意送養,都應當允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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