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公安部制定印發的《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明確,6種現場執法活動應進行全程錄音錄像記錄。這6種現場執法活動包括: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后處警;當場盤問、檢查;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等。 不止是列出“6種現場執法活動”,《規定》還明確提出,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5方面內容:執法現場環境;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等等。由此來看,《規定》對執法細節明確得十分清晰。 如何來看待此種越來越清晰的現實執法要求?宏觀視之,這首先當然是執法層面上的漸進式進步。哪些執法活動中公安機關需要全程錄音錄像,又該以怎樣的具體方式來全程錄音錄像?此前相關法規與制度中,并不乏相應的規定,但來系統性告知,并附加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此前并不多見。本質上這更是看得見的進步。 不要低估這種執法約束賦予的可能價值。以往在談及執法活動時,通常提及的一個觀點是,全程錄音錄像,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執法對象。的確如此,相對于警察與警察權,普通的公民許多時候依舊顯得弱勢。但全程錄音錄像的意義遠不止于此。通過全程錄音錄像固定證據,在監督現實的執法行為之外,它事實上也是一種對執法人員的保護。 約束已經給出,現在的問題是如何保證其被不折不扣地執行。《規定》對破壞全程錄音錄像的行為,明確表示要追究相關責任。前置的責任追究,當能衍生出部分的威懾力。與此同時,還需要打破某種傳統的認知與觀念。如媒體所指出,傳統的觀念中,要求警方出示錄音錄像或者要求執法過程不間斷拍攝,往往會被認為是一種冒犯、挑釁。此種觀念需要被迅速打破。 技術對于世界的改變,往往是革命性的。對特定的現實執法行為進行全程錄音錄像,早已成為共識。而在執法活動中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在技術上亦早已不成問題。但“對執法行為全程錄音錄像”不時仍會引發爭議,甚至是沸揚的輿論事件。這正是“6種現場執法活動全程錄音錄像”被重提的必要性,某種程度而言,“需全程錄音錄像”仍是一次對執法文明的重提。(王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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